《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2018版)第10.1.6條是強制性條文,其條文為:消防用電設備應採用專用的供電迴路,當建築內的生產、生活用電被切斷時,應仍能保證消防用電。
備用消防電源的供電時間和容量,應滿足該建築火災延續時間內各消防用電設備的要求。
筆者學習規範對該條文略有心得,有如下幾個要點,便於實際工程應用。
p 專用迴路係指消防設備供電迴路不與其他負荷共用迴路,需直接、單獨從配電室低壓母線取電。圖1和圖2是消防用電與非消防用電分開方案示例,消防負荷和非消防負荷分別設置單獨母線,火災時可以切除非消防母線,保障消防負荷的用電。
p 消防滅火的實戰流程:消防員到達火場先切斷正常電源,只保留消防用電,然後再滅火。因此,消防用電與非消防用電分開是十分必要的。
p 建築火災延續時間:消防車到達火場開始出水時起,至火災被基本撲滅止的一段時間。這是統計數據,據此規範規定,不同建築的火災延續時間如表1所示。
圖1 消防用電與非消防用電分開方案示例1
圖2 消防用電與非消防用電分開方案示例2
表1 不同建築的火災延續時間(h)
p 建築火災延續時間內消防用電設備要可靠運行,進行疏散、滅火、救援,因此,消防用電設備在火災發生期間的最少持續供電時間有嚴格要求,以滿足消防疏散、滅火、救援的需要,如表2所示。
表2 消防用電設備在火災發生期間的最少持續供電時間
消防用電設備名稱
持續供電時間(min)
火災自動報警裝置
≥180(120)
消火栓、消防泵及水幕泵
≥180(120)
自動噴水系統
≥60
水噴霧和泡沫滅火系統
≥30
CO2滅火和乾粉滅火系統
≥30
防、排煙設備
≥90、60、30
火災應急廣播
≥90、60、30
消防電梯
≥180(120)
表中防、排煙設備火災時運行時間應大於等於疏散照明時間,不同場所的應急照明時間見表3。表中120min為建築火災延續時間2h的參數。
表3 蓄電池電源供電時的持續工作時間
建築類型
持續工作時間(h)
說明
建築高度大於100m 的民用建築
≥1.5
建築高度高、人員密集、一旦發生火災撲救難度大、人員疏散時間長
醫療建築
≥1.0
病人、老人行動緩慢、有些老人身體欠佳,需要疏散時間較長
老年人照料設施
總建築面積大於10萬m2的公共建築
建築面積大,建築內人員眾多,疏散難度大,疏散時間長
總建築面積大於2萬m2的地下、半地下建築
火災危險性大,建築內人員多,火災撲救難度,人員疏散難度也大,疏散時間長
其他建築
≥0.5
一旦發生火災,撲救難度相對降低、疏散時間相對較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