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解密】華星光電新型OLED關鍵技術,兼顧「穩定」和「效率」
2、屏幕顯示面積可增加80%!OPPO「伸縮屏」手機專利曝光
3、韓國地方法院裁決SK Innovation敗訴與LG Chem電池訴訟案
4、撤回專利權無效請求,敏芯股份專利繼續有效
5、小米無效西門子專利!一起涉通訊技術的專利案件
1、【專利解密】華星光電新型OLED關鍵技術,兼顧「穩定」和「效率」
【嘉德點評】 華星光電提出了一種熱活化延遲螢光材料及其製備方法,並基於此發明了一種新型有機電致發光器件,解決了現有的熱活化延遲螢光材料在OLED器件中效率衰減速度較快,導致OLED器件效率下降明顯等問題,並進一步提高了OLED器件的穩定性。
集微網消息,有機電致發光器件(OLED)作為目前主流的顯示照明設備,已廣泛應用於手機、平板等電子產品中,如華為、蘋果、小米等,應用前景廣闊。為進一步提高OLED設備的發光效率和穩定性,諸多研究機構如日本九州大學Adachi教授團隊在這一領域進行深入研究,並發表多篇論文,促進了OLED的進一步應用。
現有基於磷光材料的OLED具有穩定性高的優勢,然而卻具有明顯的效率滾降效應,即發光效率隨電流或電壓的增大而迅速降低,難以應用到高亮度場景中。另外,磷光材料需要用到貴金屬,成本較高。
為克服現有發光材料的缺點,日本九州大學的Adachi教授等人提出了充分利用三重激發態激子的熱致延遲螢光(TADF)效應,提升發光效率。但另一方面,對於應用於OLED器件中的大多數材料,高電壓電流下其三線態激子濃度增加,能量損耗較大,器件效率下降明顯,器件穩定性也有待提高。
為此,華星光電公司在2020年3月26日申請了一項名為「熱活化延遲螢光材料及其製備方法、有機電致發光器件」的發明專利(申請號:202010223465.9),申請人為武漢華星光電半導體顯示技術有限公司。
圖1 熱活化延遲螢光材料製備方法
圖1展示了該發明如何進行熱活化延遲螢光材料製備,首先向第一反應物和第二反應物中加入催化劑、鹼性物質、溶劑(S10),第一反應物可為環戊烷[def]並芴-4,8-二酮的溴代物,而第二反應物可為電子給體單元R1/R2/R3/R4/R5/R6的氫化物組合,催化劑可為鈀催化劑,鹼性物質可為叔丁醇鈉(NaOt-Bu),溶劑可為
無水甲苯(Toluene,Tol)。
此後使得第一反應物和第二反應物發生取代反應,得到反應液(S20),並對反應液進行除雜處理(S30),最後得到結構通式如下:
具體操作時可使得第二反應物的加入量相對於第一反應物的加入量略微過量,使得取代反應向第一反應物的轉化率高的方向進行,反應之後的反應液可通過柱層析來提純,即將反應液倒入飽和食鹽水中進行抽濾,得到紅色固體,最後利用柱層析法將所述紅色固體進行分離純化,得到熱活化延遲螢光材料。
圖2 有機電致發光器件結構圖
參考圖2,展示了有機電致發光器件100的結構,由陽極層20、陰極層70、以及二者之間的發光層組成,發光層包括通過圖1所示方法製備的熱活化延遲螢光材料。發光層包括依次設置的空穴傳輸層30、輔助層40、發光材料層50、電子傳輸層60,另外器件100還包括襯底10,通常由玻璃基板和薄膜電晶體陣列組成。
以上就是華星光電有機電致發光器件技術的專利介紹,提出了一種熱活化延遲螢光材料及其製備方法,並基於此發明了一種新型有機電致發光器件,解決了現有的熱活化延遲螢光材料在OLED器件中效率衰減速度較快,導致OLED器件效率下降明顯問題,並進一步提高了OLED器件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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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holly)
2、屏幕顯示面積可增加80%!OPPO「伸縮屏」手機專利曝光
集微網消息(文/holly),據荷蘭科技博客LetsGoDigital爆料,OPPO申請了一項專利,涉及一款配備可伸縮屏幕的智慧型手機,在伸展屏幕後,手機屏幕的顯示面積可增加80%。
圖源:LetsGoDigital
從該專利草圖可以看出,智慧型手機正面採用全面屏設計,沒有明顯的凹槽或挖空,推測可能會搭載屏下攝像頭。背面採用三攝的組合,攝像頭模組位於頂部,彼此水平隔開。拉出屏幕時,攝像頭模組也會向上移動,從而連接到屏幕的頂部邊緣。
在屏幕處於「收縮」狀態時,手機正面看上去是一個較為小巧的正方形,方便攜帶。而拉長後則可以明顯看出手機屏幕的顯示面積增加。
據悉,該專利是OPPO於2020年2月7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並於今日獲得授權。目前還尚未得知OPPO是否會將該項專利落地。
(校對/零叄)
3、韓國地方法院裁決SK Innovation敗訴與LG Chem電池訴訟案
集微網消息(文/holly),據BusinessKorea報導,韓國一家地方法院裁定SK Innovation在與LG Chem的電動車電池糾紛中敗訴。
圖源:BusinessKorea
據悉,SK Innovation此前向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稱和LG Chem於2014年達成了一項協議即不就電動汽車分離器專利對對方採取任何法律行動。但LG Chem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起專利侵權訴訟,違反了該協議。它要求LG Chem撤銷訴訟,並支付10億韓元的賠償金。
日前法院做出了有利於LG Chem的裁決,稱協議涉及的專利僅限於一項韓國專利(KR310專利)。對此,SK Innovation稱拒絕接受這一裁決,並將向更高一級法院上訴。
綜合此前報導,兩家公司的專利糾紛由來已久,早在去年4月,LG Chem就向ITC和美國法院提起訴訟,指控SK Innovation涉嫌有計劃、有組織的通過僱傭其前工程師竊取商業機密。ICT於2020年2月14日做出了對SK Innovation的違約判決,如果該決定不變,SK Innovation將被禁止向美國出口電池、模塊、包裝以及相關零部件和材料。此外,ICT於2020年4月17日宣布,接受SK Innovation對與LG Chem訴訟進行覆審的請求並將在今年10月作出最終裁決。
電池業內人士認為,贏得ITC有利裁決的LG Chem正在加大對SK Innovation的壓力,要求其儘快達成協議。據悉,兩家公司在和解資金方面存在很大分歧,牽扯數額可能從5000億韓元到數萬億韓元不等。
(校對/零叄)
4、撤回專利權無效請求,敏芯股份專利繼續有效
8月28日,資本邦獲悉,敏芯股份(688286.SH)公布關於收到《無效宣告案件結案通知書》的公告。
公告顯示,敏芯股份於近日收到了專利代理機構轉來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無效宣告案件結案通知書》,根據上述通知,無效宣告請求人就公司「一種單晶片三軸陀螺儀」(專利號:201210022206.5)的發明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撤回宣告該專利權無效請求的書面聲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覆審和無效審理部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2條的規定,宣布本案的審理結束。
上述案件涉及到無效宣告請求人:褚國華,專利權人:蘇州敏芯微電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專利:公司擁有的「一種單晶片三軸陀螺儀」(專利號:201210022206.5)的發明專利。
敏芯股份表示,本次訴訟事項有鑑於無效宣告請求人已經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撤回宣告上述專利權無效請求的書面聲明,本次事項已終結,公司的上述專利繼續有效。因此,本次無效宣告事項不會對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產生負面影響,也不會對公司當期及未來的損益產生負面影響。
5、小米無效西門子專利!一起涉通訊技術的專利案件
近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線上開庭審理了原告小米公司訴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西門子公司的一起涉及控制信道數據方法的發明專利無效行政糾紛。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的審理之中。
開庭信息
如何實現手機速度更快,容納用戶更多?一起涉通訊技術的專利案件揭示了其中奧秘。近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線上開庭審理了原告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米公司)訴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西門子公司的一起涉及控制信道數據方法的發明專利無效行政糾紛。
本專利附圖
涉案專利系名稱為「無線電系統中傳送用戶特有控制信道數據的方法和裝置」、專利號為02812385.9號的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專利權人為西門子公司。本專利的發明目的在於通過傳送用戶特有控制信道數據的方法,實現基站與手機之間的靈活控制,進而實現手機速度更快、容納手機用戶更多。
小米公司以本專利違反《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以及本專利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為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西門子公司於2019年5月24日提交了修改後的權利要求書。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過審查認定,修改後的權利要求1-16及說明書的修改未超範圍,權利要求1-16保護範圍清楚,權利要求1-16均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宣告本專利部分無效,在西門子公司於2019年5月24日提交的權利要求1-16的基礎上繼續維持本專利有效。
小米公司不服,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其訴稱,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被訴決定對權利要求的解釋存在錯誤,修改後的權利要求1、15僅保留改變副載波的布置的技術方案,這種修改屬於超過了原申請記載的範圍。修改後的獨立權利要求1、15不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相應地,從屬權利要求2-14、16亦不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辯稱,對於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如果原說明書、權利要求書記載了幾個並列的技術方案,且上述並列技術方案已經涵蓋了所有的可能情況,則專利權人通過刪除部分並列技術方案的方式進行修改後,餘下技術方案的保護範圍應理解為該技術方案在原並列技術方案中狹義的範圍,而不應作更寬泛的廣義理解。
故本專利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三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對比文件附圖
西門子公司述稱,修改前的權利要求1、15包括三個並列的技術方案,即改變副載波的個數和布置、僅改變副載波的個數、僅改變副載波的布置。但修改後的權利要求1、15僅保留改變副載波的位置,不改變副載波個數的技術方案,故權利要求1、15並不存在修改超範圍,基於修改後的權利要求,本專利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的審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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