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1.1前位燈
從車輛前方觀察,表明車輛存在和寬度的燈。
1.2後位燈
從車輛後方觀察,表明車輛存在和寬度的燈。
1.3示廓燈
安裝在車輛最外緣和儘可能靠近頂部附近,用來表明車寬的燈具;對於某些車輛和掛車,用來補充前位燈、後位燈,以引起對其整體的特別關注。
1.4制動燈
向車輛後方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車輛正在制動的燈。制動燈可以通過綏速器或一種類似裝置點亮。
1.5裝置
由光源(在某些情況下,為一種光學系統)、透光面和燈體組成的一種照明和信號裝置組合件。裝置可以由一個或者幾個燈組成,若由幾個燈組成,則可以是:
1.5.1獨立燈
具有分開的發光面,分開的光源和燈體的燈;
1.5.2組合燈
具有分開的發光面,分開的光源和共同燈體的燈;
1.5.3複合燈
具有分開的發光面,共同光源和共同燈體的燈;
1.5.4混合燈
具有分開的光源或在不同情況下工作的單一光源,全部或部分共有發光面和燈體的燈。
1.6單燈
指一種裝置或裝置的部件,具有一種功能、一個在其基準軸線方向上的發光面、一個或多個光源。對於它在車輛上的安裝,單燈也指由兩個獨立燈或組合燈組成的組合件,這些燈無論相同與否,具有相同的功能,且安裝後在基準軸線上的視表面投影,不小於上述基準軸方向上視表面所圍成的最小矩形面積的60%。在上述情況下,這種單燈中的每個標有「D」的燈要求認證時,則應按「D」型燈進行認證。
二、技術要求
2.1 一般規定
2.1.1 前位燈、後位燈、示廓燈和制動燈應設計和製造成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即使受到振動,仍能保證滿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標準2.3的配光性能要求。
2.1.2前位燈、後位燈可組合成組合燈、複合燈和混合燈,也可作示廓燈使用。
2.1.3前位燈、後位燈、示廓燈和制動燈的光色和色度特性應符合GB 4785的規定。
2.2對光源的規定
2.2.1燈泡更換式裝置應使用符合GB I5766.1規定的燈泡。
2.2.2不可更換光源式裝置的標稱電壓為12 V或24 V,它們的光電參數由製造廠和用戶商定。
2.3 配光性能
2.3.1前位燈、後位燈、示廓燈和制動燈,在基準軸線方向上的發光強度應符合表1規定。
2.3.2前位燈、後位燈、示廓燈和制動燈的幾何可見度最小角應符合GB 4785的規定,並且在幾何可見度最小角範圍內,發光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2.3.2.1 在圖1、圖2所示的各測量方向上,發光強度應不低於各測量方向上的百分數與表:規定的發光強度最小值的乘積。
2.3.2.2在任一可見方向上的發光強度不得超過表1規定的最大值。
2.3.2.3 對於與制動燈混合的後位燈,h-h向下5°的水平面及其以下,允許發光強度為60cd。
2.3.2.4在任一可見方向上,前位燈、後位燈、示廓燈的發光強度應不低於0.05cd。
2.3.2.5 在任一可見方向上,一個發光強度級制動燈的發光強度應丁低於0.3 cd,兩個發光強度級制動燈的發光強度,用於白天的不應低於0.3cd,用於夜間的不應低於0.07cd。
2.3.2.6對於與制動燈混合的後位燈,兩燈同時點亮和單獨點亮後位燈,在h-h上下5°和V-V左右10°所圍成的範圍內,測量的發光強度之比,應至少為5:1。若制動燈具有兩個發光強度級,則在夜晚條件下必須滿足此要求。
2.3.2.7在上圖所示的範圍內,發光強度分布應均勻,即在該範圍內任一測量方向上的發光強度,應不低幹該測量方向所在格子規定測試點中的最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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