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薊州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告人躲某(化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案情回顧:
2015年5月薊州區人民法院判決躲某給付甲某砂石料款近十四萬元;2017年5月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躲某賠償乙某醫藥費等五十餘萬元;2017年8月薊州區人民法院判決躲某給付丙某工程款十二餘萬元,躲某提出上訴後,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7年8月薊州區人民法院判決躲某、吳某償還丁某借款一百餘萬元,躲某、吳某不服判決結果,均提出上訴,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7年11月薊州區人民法院判決躲某償還戊某借款近二十七萬元。上述判決均已生效。
因躲某未履行生效判決書所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甲某等人遂向薊州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向躲某送達了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躲某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決書所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的情況下仍拒不履行,未如實報告個人名下財產情況。2018年1月,躲某將其位於本區上倉鎮的門臉房以200萬元的價格出售,用於償還其他欠款,致使生效判決書無法執行。
薊州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躲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應予懲處。躲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同時其自願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並且躲某在一審宣判前履行了部分執行義務,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故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人躲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法官提醒:
近年來,在法院執行案件過程中,規避、抗拒執行的行為屢屢發生。本案的依法判處,既是對逃避、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義務行為的嚴厲制裁,也警示那些試圖規避、抗拒執行的被執行人,法律面前沒有僥倖,若以身試法,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來源: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