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善法君 嘉善法院
自2020年5月1日起
一批5月新規已正式實施
不知您get了多少
但接下來小編說的這條您一定要知道
因為它與訴訟息息相關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該規定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也就意味著,自2020年5月1日起,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其中,第14條細化了電子數據的種類,主要包括: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電腦程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位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重要的事情再重複一遍!
以下電子數據,
今後都可以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啦!
傳真件
網頁證據
手機簡訊
電子郵件
錄音
微信證據
電子聊天記錄
支付寶證據
網際網路電子數據證據舉證指引
電子照片
看到這
看官們心中也許會有很多疑問
比如......
我擔心時間較長,微信聊天記錄會找不到怎麼辦?
我沒辦法說明這個微信就是被告在使用的怎麼辦?
微信語音可以作為證據嗎?
別著急
小編帶您了解相關法律要點
具體以微信證據為例
一、微信證據分為哪幾類?
(一)文字微信記錄;(二)圖片微信記錄;(三)語音微信記錄;(四)視頻微信記錄。
二、不慎刪除了微信聊天記錄怎麼辦?
(一)打開微信「添加朋友」功能;
(二)在搜索框內用英文輸入法輸入「:recover」,特別注意不要少了冒號;
(三)開始搜索,在彈出的頁面中點擊「聊天記錄」即可恢復內容;
(四)如是新版微信,則可以通過「設置」-「幫助與反饋」-右上角小扳手進行操作。
三、微信證據舉證需要注意什麼?
微信記錄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具有形式虛擬性、載體依賴性等特點,作為證據的一種,當事人提交微信證據需要滿足證據的要素,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一)當事人除提交聊天記錄列印件外還需當庭出示手機原件(即聊天記錄原始載體),或對微信相關記錄進行公證,提供內容必須真實、完整;
(二)電子證據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調查和審查核實,同時必須符合實體法相關規定;
(三)電子證據的信息載體、信息內容與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及案件事實之間存在關聯性。
四、如何證明聊天記錄中的當事人就是案件當事人?
因為存在前述問題,所以法官對聊天記錄的審核會較為嚴格。證明當事人身份的方法有:
(一)在聊天過程中可以提及對方的身份信息,讓對方確認身份;
(二)如果條件允許,可以根據本人掌握的資訊,申請向騰訊公司調取微信使用人的身份信息;
(三)其他可以證明案件當事人身份的方法,比如證人證明、微信號是不是手機號等。
五、微信語音怎麼作為證據?
語音聊天記錄可以使用微信翻譯功能,翻譯出文字後再對頁面進行截圖。
如遇使用地方方言語音聊天無法翻譯或翻譯效果較差時,需儘可能保留原始聊天記錄,當事人可先根據語音信息整理成文字提交給法官,並當庭播放語音記錄予以比對。
微信語音具備證明效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保存原始語音聊天記錄;微信語音中記載的內容清晰、準確,當事人就談論的問題均有明確表態;由於微信語音存在易改變、難識別等特性,有時以其單獨作為證明依據並不充分,尚需提供其他證據佐證。
特別提醒
電子數據存在特殊性
在保存過程中需特別注意
善用收藏、備份功能
讓證據變得穩定、安全
原標題:《你知道嗎?從本月起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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