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常某因想給朋友送防曬霜,逃票進歡樂水魔方水上樂園,被工作人員攔下,在補票後進行了正常遊玩。到了晚上臨走時,卻再次被園區經理胡某攔住,引發衝突,並在胡某指使下,園區工作人員將常某圍毆致輕傷二級。胡某因故意傷害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胡某對此不服,提起上訴。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11月27日獲悉,北京二中院二審駁回胡某上訴,維持原判。
2015年7月13日中午,常某去位於豐臺區的歡樂水魔方水上遊樂場給朋友婁某送防曬霜。其從柵欄處翻進水魔方後,被工作人員攔住,事發後,水魔方園區經理胡某報警,經民警工作,讓常某補一張230元的門票。但經理要求其補比普通門票貴100餘元的VIP門票,卻不給VIP待遇,經反覆協商,經理同意其補230元門票。
當天21時50分許,常某和婁某準備退場離開。根據公安機關筆錄顯示,婁某表示,二人快走到門口時,胡某走過來說:「當時就該讓你補高價票不享受會員待遇。」常某則回:「我已經花錢買票,事情已經翻篇了。」在二人繼續往外走時,經理胡某叫來幾個保安員將二人攔住,並拽著常某胳膊將其摔倒在地。隨後,雙方進一步引發衝突,幾名保安開始毆打常某和婁某。
公安機關筆錄顯示,水魔方另一工作人員稱,當時,是常某主動將胡某截住,稱胡某訛他的錢,並稱要弄死胡某。
庭審中,胡某也表示,是常某主動挑事,當時還堵在閘機口,不讓別的遊客出去,並脫下鞋子砸他。自己拽常某胳膊時,也是常某自己假摔躺在地上的。胡某表示,自己在現場並沒有指揮保安毆打常某,反而是在常某被打時,還上前制止。保安散開後,因常某還繼續在罵自己,他才用對講機打了常某的頭部。沒想到對講機的電池飛了出去,才打在了他的臉上。
但根據現場監控顯示,常某和婁某在晚上離開時,胡某一直緊跟其後,並讓工作人員將二人攔下。常某被胡某拉拽摔倒後,還欲從閘機口離開,但仍被胡某等人進行阻攔。隨後,胡某和幾名工作人員追打常某,對倒地後的常某進行踢踹。
事後,經法醫鑑定,常某頭部、雙眼、左肩、手腕均有不同程度外傷,軀幹及多發軟組織挫傷,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婁某多處軟組織損傷,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一審法院認為,胡某無視國法,不能正確處理矛盾,夥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處罰,考慮到被害人在加劇雙方衝突上存在一定責任,酌情對胡某予以從輕處罰,故判決胡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胡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其認為自己主動投案,配合公安機關調查,認罪認罰,應構成自首;被害人所受傷並非其一人所為,原判對其量刑過重。
北京二中院認為,胡某雖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自行到案,但未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辯稱其先拉架,後因常某罵人才忍不住用對講機打了兩下,供述避重就輕,與根據在案證據查明的事實不符,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故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納。
對於胡某所提被害人所受傷並非其一人所為,經查,胡某作為園區管理部經理,不能正確處理與顧客之間的矛盾,夥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一人輕微傷,其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原審法院綜合考慮胡某的犯罪性質及量刑情節,對其在法定刑幅度內所適用的刑法適當,二審期間胡某沒有新的量刑情節,要求再行從輕處罰缺乏依據,故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納。
最終,二中院駁回胡某上訴,維持原判。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