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法院最近受理一起因飼養信鴿而引發的鄰裡糾紛案件。案件的起因是被告在自家房屋飼養信鴿,影響到與之相鄰的原告的日常生活,於是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恢復房屋原來的住宅用途。
城市中很多人都有飼養寵物的習慣,大家對貓狗之類的寵物更是司空見慣,但是養鴿子倒是比較少。鴿子不同於一般的寵物,其活動範圍並不固定,且有群居習性,當數量較多的鴿子組成鴿群時,其產生的影響更是成倍增加。原、被告是同一層南北向的對門鄰居,每當兩家的門打開時,信鴿糞便的氣味便隨著對流風吹進原告家中,使得夏天室內更加悶熱,此外還有鴿毛漫天飄揚、堵塞下水道等問題。
《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損害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飼養信鴿本身是一項怡情養性的愛好,但是當飼養鴿子造成別人不便甚至嚴重影響他人生活時應當適當地加以限制。被告飼養白鴿時,為了減少對相鄰方的影響,多次搬移飼養地點,最後在自家房中安置鴿籠,並請清潔工清掃,定期打疫苗等,其對信鴿的熱愛可以理解。但城市不同於農村,住宅不同於專業飼養場所,在較為封閉的居民居住環境中,信鴿對人的影響是直接的,養鴿人對信鴿的喜愛和執著可能會引起他人對信鴿的厭惡,甚至鄰裡失和,從而產生爭吵和對立。
和諧社會應當是互相尊重、互相包容的,比如飼養貓狗的主人也應注意清理糞便,栓系狗繩等,儘量避免給他人造成不便和困擾,理解和尊重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