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一般規定
可燃氣體、助燃氣體、液化烴和可燃液體儲罐的選型、基礎、罐體外保溫層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化學工業建(構)築物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 50914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 50160的規定。
可燃液體、液化烴儲罐(組)防火堤或隔堤的構造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範》GB 50351的規定。
6.2 可燃液體儲罐
6.2.1 儲存沸點低於45C或在37.8C時飽和蒸氣壓大於88kPa(絕壓)的甲B類液體,宜採用壓力儲罐、低壓儲罐或降溫儲存的常壓儲罐,儲罐選型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石油化工儲運系統罐區設計規範》SH/T3007的規定。
6.2.2 單罐容積不小於100m的甲B、乙A 類液體儲存應選用內浮頂罐。當採用易熔材料製作浮盤時,應設置氮氣保護等安全措施。採用固定頂罐或低壓罐時,應採用氮氣或惰性氣體密封,並採取減少日曬升溫的措施。
6.2.3 儲罐應成組布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同一儲罐組內,宜布置火災危險性類別相同或相近的儲罐;當單罐容積不大於1000㎡時,火災危險性類別不同的儲罐可同組布置。
2 沸溢性液體的儲罐不應與非沸溢性液體儲罐同組布置。
3 可燃液體的低壓儲罐可與常壓儲罐同組布置。
4 可燃液體的壓力儲罐可與液化烴的全壓力儲罐同組布置。
5 儲存極度危害和高度危害毒性液體的儲罐不應與其他易燃和可燃液體儲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內。
6.2.4 除潤滑油儲罐外,儲罐組內的儲罐布置不應超過兩排,單罐容積不超過1000m的丙:類的儲罐布置不應超過4排。
6.2.5 工廠儲罐組內儲罐的總容積和單罐容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甲B、乙類液體儲罐的總容積不應大於5000m,單罐容積不應大於1000m;
2 丙類液體儲罐的總容積不應大於25000m,單罐容積不應大於5000m°;
3 當不同類別儲罐布置在同一儲罐組內時,其總容積可按1m甲B、乙類液體相當於5m丙類液體折算。
6.2.6 工廠儲罐組內相鄰地上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6.2.6的規定。
註:1 D為相鄰較大罐的直徑;
2 不同液體、不同形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本表規定的較大值;
3 採用固定冷卻消防方式時,甲B、乙類液體的固定頂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0.6D;
4 同時設有液下噴射泡沫滅火設備、固定冷卻水設備和撲救防火堤內液體火災的泡沫滅火設備時,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於0.4D;
5 「*」表示本標準不適用。
6.2.7 工廠儲罐組內兩排立式儲罐的間距應符合本標準表6.2.6的規定,且甲B、乙、丙A入類儲罐的間距不應小於5m,兩排直徑小於5m的立式儲罐及臥式儲罐的間距不應小於3m。
6.2.8 車間儲罐組內單罐容積及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甲B、乙類液體單罐容積不應大於200m;立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m,臥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0.8m;
2 丙類液體單罐容積不應大於500m;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限。
6.2.9 可燃液體儲罐(組)應設防火堤。防火堤內有效容積不應小於其中一個最大儲罐的容積。
6.2.10 儲罐組內存儲不同品種可燃液體時,應在下列部位設置隔堤,且隔堤內有效容積不應小於其中一個最大儲罐容積的10%:
1 甲B、乙類液體與其他類可燃液體儲罐之間;
2 水溶性與非水溶性可燃液體儲罐之間;
3 互相接觸能引起化學反應的可燃液體儲罐之間;
4 助燃劑、強氧化劑及具有腐蝕性液體儲罐與可燃液體儲罐之間;
5 單罐容積不大於5000m°時,隔堤所分隔的儲罐容積之和不應大於20000m;
6 隔堤所分隔的沸溢性液體儲罐不應超過2個。
6.2.11 防火堤及隔堤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火堤及隔堤應能承受所容納液體的靜壓,並應採取防滲漏措施。
2 立式儲罐防火堤的高度應比計算值高出0.2m,且應為1.0m~2.2m;臥式儲罐防火堤的高度不應低於0.5m;堤高低限以堤內設計地坪標高起算,堤高高限以堤外3m範圍內設計地坪標高起算。
3 立式儲罐組內隔堤高度不應低於0.5m,臥式儲罐組內隔堤高度不應低於0.3m。
4 在管道穿堤處應採用不燃燒材料嚴密封堵。
5 在雨水溝穿堤處應採取防止可燃液體流出堤外的措施。
6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應設置人行臺階,同一方位上兩個相鄰人行臺階的距離不宜大於60m,隔堤應設置人行臺階。
6.2.12 立式儲罐至防火堤內堤腳線的距離不應小於罐壁高度的一半,臥式儲罐至防火堤內堤腳線的距離不應小於3m。
6.2.13 相鄰儲罐(組)防火堤的外堤腳線之間應留有寬度不小於7m的消防空地。
6.2.14 工廠儲罐(組)的專用泵區應布置在防火堤外,與儲罐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距液化烴儲罐不應小於15m;
2 距甲B、乙類固定頂儲罐不應小於12m,距不大於500m的甲B、乙類固定頂儲罐不應小於10m;
3 距浮頂儲罐、丙A類固定頂儲罐不應小於10m,距不大於500m的內浮頂儲罐、丙A類固定頂儲罐不應小於8m;
4 工廠儲罐(組)的總容量和單罐容量都不超過本標準第5.5.1條和第6.2.8條規定的車間儲罐(組)總容量和單罐容量時,其專用泵區與可燃液體儲罐的防火間距不限。
6.2.15 車間儲罐(組)的專用泵區,應布置在防火堤外,與液化烴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5m,與可燃液體儲罐防火間距不限。
6.2.16 可燃液體儲罐的專用泵單獨布置時,應布置在防火堤外,與可燃液體儲罐的防火間距不限。
6.2.17 儲罐的阻火器、呼吸閥、事故洩壓、溫度計、液位計、液位報警與自動聯鎖切斷設施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6.2.2 內浮頂罐罐內基本沒有氣體空間,一旦起火,也只在浮頂與罐壁間的密封處燃燒,火勢小,易於撲救,且可大大降低可燃蒸氣的損耗和對大氣的汙染。
對於單罐容積小於100m或易氧化、易聚合等有特殊要求的甲B、乙A類液體物料儲存,可選用固定頂罐加氮氣或惰性氣體密封(甚至另加水封),如二硫化碳是甲類可燃液體,自燃點、沸點及閃點均較低,具有極強的揮發性、易燃性和爆炸性,比水重且不溶於水,採用固定頂罐水封加氮封儲存比採用單純的內浮頂罐儲存更安全可靠。
設置減少對儲罐日曬升溫的措施,是為防止油氣揮發和改善儲罐的安全狀況。常見的措施有固定式冷卻水噴淋(霧)系統、氣體冷凝回流、塗隔熱塗料等。當儲罐設有保溫層或保冷層時,因日曬對儲罐影響小,不必再採取防日曬措施。
6.2.5 精細化工企業設置甲B、乙類液體儲罐區的總容積一般不超過1000m,個別企業不超過3000m。考慮企業發展餘地以及丙類液體儲存,本標準規定工廠甲B、乙類液體儲罐的總容積不超過5000m(丙類液體儲罐的總容積不超過25000m)。工廠儲罐區可能由一個或多個儲罐組組成。根據工廠儲罐區總容積,對工廠儲罐組的總容積及單罐容積做出本條規定,目的是易於對火災事故控制和撲救,避免火災事故的擴大,減小損失。
6.2.6 本條根據本標準第6.2.5條規定的儲罐容積,與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協調製定。
6.2.7 本條根據精細化工企業儲罐容積實際,並參照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的有關規定製定。
6.2.8 本條根據本標準第5.5.1條車間儲罐(組)規定,與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的有關規定協調製定。
6.2.12 本條與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的有關規定協調。
6.2.14 本條與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協調製定。
6.2.15 本標準第5.5.1條和第6.2.8條對可燃液體車間儲罐(組)的總容積和單罐容積已加限制,因此,可燃液體專用泵區僅要求布置在防火堤外,與可燃液體儲罐的防火間距不做規定。
6.3 液化烴、可燃氣體、助燃氣體儲罐
6.3.1 液化烴工廠儲罐區總容積不應大於300m,單罐容積不應大於100m。
6.3.2 液化烴儲罐、可燃氣體儲罐和助燃氣體儲罐應分別成組布置,儲罐組內儲罐布置不應超過兩排,兩排臥罐之間的間距不應小於3m。6.3.3 液化烴、可燃氣體、助燃氣體儲罐組內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6.3.3的規定。
註:1 D為相鄰較大儲罐的直徑。
2 液氨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要求應與液化烴儲罐相同。
3 氧氣儲罐與可燃氣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相鄰較大罐的直徑;液氧儲罐的防火間距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的有關規定執行。
4 沸點低於45℃的甲B類液體壓力儲罐,按液化烴儲罐的防火間距執行。
5 「*」表示不應同組布置。
6.3.4 全壓力式或半冷凍式液化烴儲罐(組)、液氨儲罐的防火堤和隔堤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的規定。
6.3.5 沸點低於45℃的甲B類液體的壓力儲罐,防火堤內的有效容積不應小於1個最大儲罐的容積,防火堤距儲罐不應小於3m,防火堤及隔堤的高度設置尚應符合本標準第6.2.11條的規定;與液化烴壓力儲罐同組布置時,防火堤及隔堤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的規定。
6.3.6 液化烴儲罐(組)的專用泵(區)應布置在防火堤外,與液化烴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5m,與可燃液體工廠儲罐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標準第4.2.9條的規定,與可燃液體車間儲罐的防火間距應按本標準表5.5.2-2中液化烴工藝設備或房間與可燃液體車間儲罐的防火間距執行。
6.3.7 液化烴儲罐、液氨儲罐、可燃氣體儲罐的溫度計、壓力表、安全閥、液位計、液位報警與自動聯鎖切斷設施等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的有關規定。
6.3.1 根據精細化工企業一般設置液化烴儲罐的總容積不超過300m(單罐儲量不超過100m)的實際,同時考慮液化烴火災危險性大,火災撲救難度大,為易於對火災事故控制和撲救,特作出本條規定。
6.3.3 本條結合精細化工企業的實際,參照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 50160的有關規定製定。
6.4 可燃液體、液化烴汽車裝卸設施
6.4.1 可燃液體汽車裝卸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甲B 、乙、丙A類液體的裝車應採用液下裝車鶴管。
2 裝卸車鶴位與緩衝罐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5m;無緩衝罐時,距裝卸車鶴位10m以外的裝卸管道上應設便於操作的緊急切斷閥。
3 甲B、乙A類液體裝卸車鶴位與集中布置的泵的距離不應小於8m。
4 裝卸車鶴位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4m,雙側裝卸車棧臺相鄰鶴位之間或同一鶴位相鄰鶴管之間的距離應滿足鶴管正常操作和檢修的要求。
5 甲B、乙、丙A類液體裝卸車鶴位與其他液體裝卸車鶴位之間距離不應小於8m。
6 裝卸場地應採用現澆混凝土地面。
7 裝卸車鶴管應採取靜電消除措施;槽車,裝卸臺及相關管道、設備及建(構)築物的金屬構件等應做電氣連接並接地。
6.4.2 液化烴汽車裝卸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液化烴嚴禁就地排放;
2 裝卸車鶴位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4m;
3 裝卸車鶴位與可燃液體裝卸車鶴位之間距離不應小於8m; 4 距裝卸車鶴位10m以外的裝卸管道上應設便於操作的緊急切斷閥;
5 裝卸車鶴位與集中布置的泵的距離不應小於10m;
6 裝卸場地應採用現澆混凝土地面;
7 裝卸車鶴管應採取靜電消除措施;槽車,裝卸臺及相關管道、設備及建構築物的金屬構件等應做電氣連接並接地。
6.4.1 本條與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的有關規定協調製定。
第1款,本款為強制性條文。甲B、乙、丙A類液體裝卸車採用液下裝卸車鶴管,這是為了降低液面靜電位,減少可燃氣逸出,避免靜電引燃事故,同時可減少大氣汙染。
第3款,多品種是精細化工生產的顯著特點,其所用可燃液體原料品種繁多,泵區的泵也多,如發生事故對裝卸車作業影響較大,為此對裝卸車鶴位與集中布置的泵的距離做出了規定。當泵區只有一臺泵時,可不受此限。
第5款,本款對甲B、乙、丙A類液體裝卸車鶴位與其他液體裝卸車鶴位之間的距離做出規定,液化烴裝卸車鶴位與可燃液體裝卸車鶴位之間的距離規定見本標準第6.4.2條第3款。
第7款,《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範》SH3097、《液體石油產品靜電安全規程》GB13348、《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以及《易燃和可燃液體規範》NFPA30中都有類似的規定。
6.4.2 本條與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的有關規定協調製定。
第1款為強制性條文,液化烴汽車裝卸必須採用密閉系統,嚴禁向大氣直接排放,因為就地排放極不安全。為避免火災事故發生,做出本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