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張某抱著飼養的泰迪狗到好友李某家做客,李某家住小區22層,樓下是一條商業步行街。晚飯後,張某抱著泰迪狗與李某在陽臺上聊天,李某覺得泰迪甚是可愛,想接過來抱一抱,過程中不慎導致泰迪狗從22樓陽臺摔下,砸中在步行街遛彎的李老太太,導致李老太太當場身亡。
【麒麟普法】
飛來橫禍,出去遛個彎卻被從天而降的泰迪狗砸死,估計李淳風也猜不到人生還可以通過這樣的方式結束。
事情已經發生了,終歸是要面對現實,解決問題的。那麼,該案中涉及哪些法律關係呢?誰應當對李老太太家屬承擔賠償責任呢?
一、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法律關係,動物飼養人張某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2019年7月8日,昆明市東川區的潘某下班回家經過谷某家大門時被谷某家飼養的田園狗咬傷,治療花費2000餘元,後雙方協商不成,潘某遂將谷某起訴至 昆明市東川區人民法院,要求谷某支付醫藥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
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責任,但被侵權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可以適當減輕或免除責任。
需特別強調的是,《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指的是飼養的動物基於其本身具有的屬性而導致他人受傷,例如狗咬人、貓撓人、雞啄人等。動物飼養人對其飼養的動物具有看管的責任和義務,動物飼養人因其疏忽大意,導致飼養動物採用自身所具備的、與生俱來的攻擊技能攻擊他人,致使他人受害,則適用本條文規定,由動物飼養人對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然而,李老太太身亡的直接原因是被從天而降的泰迪狗砸中,並非基於狗咬人等與生俱來的攻擊技能,所以,李老太太家屬不得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主張侵權損害賠償。那麼,動物飼養人張某還需承擔賠償責任嗎?我們接著往下看。
二、高空拋物法律關係,可能實施加害行為的2層及以上樓層住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刑事責任
近日,一則高空拋物的新聞刷爆網絡。雲南玉溪的李某因心情不好,為了發洩情緒,將自家的半桶香油、半袋大米等十餘公斤的物品從22樓拋下,灑至小區門前的人行道上。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該行為已經嚴重威脅到不特定人員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財產安全。後人民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2個月。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觀上要求行為具備犯罪故意,即明知如此會導致他人受害的犯罪結果,仍實施該行為,追求或放任該危害結果的放生。客觀上要求行為人已經實施了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人的犯罪行為。
而泰迪狗從天而降並非張某或李某故意拋下,即張某和李某主觀上並不具備犯罪故意,所以,張某和李某不構成刑事犯罪。但不構成刑事犯罪不等於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民事責任
高空拋物在民事糾紛裡面較為典型的是2000年重慶菸灰缸案例。該案是我國早期的高空拋物案件,案件的發生促進了我國《侵權責任法》及公平責任的進一步完善與發展,直接導致了《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的誕生。
2000年5月1日,躍某與他人在樓下公路交談時被樓上掉下來的菸灰缸砸中頭部,躍某當即報案,公安機關經多方查證,仍無法確定該菸灰缸是從誰家扔出來的。躍某經過醫院治療共計產生醫藥費等各項費用135173.33元,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將小區開發商及可能仍菸灰缸的22戶居民列為共同被告,要求上述共同被告對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該案在今天看來,屬於有法可依的案例,事實上法院最後也是按照判處過錯推定原則判處可能實施加害行為的22戶居民承擔公平賠償責任。即現如今《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所規定的內容。但需特別強調的是,該案發生時還沒有現在《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所規定的內容。
通過重慶菸灰缸案例可以看出,高空拋物指的是物件從二層樓及以上樓層拋下,不能確定是從哪個建築物中拋出,亦不能確定需承擔責任的主體。而李老太太被泰迪狗砸中身亡事故中,事實很明確,泰迪狗是從李某家陽臺掉下來,所以無需該樓層二層樓及以上住戶承擔公平責任,該案不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所規定。
三、建築物脫落墜樓致人損害法律關係,房屋所有權人李某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建築物脫落墜落致人損害源於《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其構成要件有四;一、存在損害事實,且該損害具有可補救性;二、損害是由建築物及其附著物脫落墜落造成的;三、損害與建築物及其附著物脫落墜落造成存在因果關係;四、建築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即過錯推定,如建築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推定其對損害事實的發生具有過錯。
結合李老太太被泰迪狗砸中身亡一事,很明顯,泰迪狗並非建築物的組成部分,亦非建築物的的附著物。那麼,該案是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呢?
法律本身具有延後性,法律條文源於生活而服務於生活,在重慶菸灰缸案件發生前並沒有現如今《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所規定的內容。
泰迪狗雖然不是建築物上的組成部分,也不是建築物的附著物、擱置物、懸掛物,但就加害的構成要件來說,極度相似。從陽臺上掉下的狗與從陽臺上掉下來的花瓶等擱置物具有規範目的上的類似性,所以仍可以參考該條文規定。李某作為建築物的所有權人,負有防止建築物上附著物、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等危險發生的義務,且需自己舉證證明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過錯。反之,則需對李老太太的死亡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回到案例本身,泰迪狗是在李某和張某交換手的過程中掉下樓的,及張某對泰迪狗掉下樓砸中李老太太的損害結果發生也有過錯,也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李某作為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應當獨立對李老太太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在李某對李老太太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後,再按照過錯向張某追償,由張某在其過錯責任範圍內承擔相適應的過錯責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並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