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孫某老公常年在外打工,她一個人帶著剛滿三歲的孩子在家留守。一天晚上,她正在睡覺,小偷翻牆進院,明目張胆地偷她家的雞。她家住的地方有點偏,也不敢開門去捉賊,只能眼睜睜的看著這個小偷把他們家的好幾隻雞給抱走了。於是,孫某就在趕集的時候買了好幾個大鞭炮,跟二踢腳大小差不多,心想如果小偷再來偷雞,就用這個把他嚇跑。
過了幾天,晚上小偷又來了,趁其在掏雞的時候,孫某打開窗戶,點著一個鞭炮,朝小偷扔了過去,響聲過後,小偷趴那不動了。孫某一看,沒有把小偷嚇跑,就喊道:你再不走,我就打電話報警了。可是她喊了半天,小偷還是不動彈。孫某覺得有點蹊蹺,就打電話告訴了鄰居,讓鄰居趕緊來看看怎麼回事,鄰居走到男的跟前,用手一拭鼻孔,沒氣了,趕緊打電話報警。
本案例源自真實案件,初看這個案件,案情並不複雜,本來覺得沒有什麼可寫的,再細細品味,這麼簡單的一個案件,其中蘊含的刑法理論卻並不簡單,因此,又有了把這個案件發表出來,請大家評判的衝動。以下結合本案,根據刑法相關理論,展開分析,敬請指正和討論。
評價小偷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竊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和平手段(區別於搶奪與搶劫罪),將他人佔有的財物非法據為已有,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盜竊罪是改變佔有關係的犯罪(區別於侵佔罪),行為人改變佔有關係,建立起新的佔有關係並對佔有物加以利用的過程就是行為人非法佔有目的體現(區別於故意毀壞財物罪)。
本案中,小偷涉嫌盜竊罪,還是搶奪罪?存在爭議,本文認為小偷涉嫌盜竊罪,為入戶盜竊。
入戶盜竊是刑法以修正案的方式新增加的一種盜竊罪類型,由於入戶盜竊對法益的侵犯性更嚴重,因此,入戶盜竊並沒有數額較大的要求,但是盜竊罪畢竟是侵犯財產法益的犯罪,如果行為人入戶盜竊時,沒有盜得任何財物,或盜得的財物沒有刑法意義的財物,本文認為,行為人涉嫌盜竊罪(未遂),一般盜竊未遂時,不具有可罰性,但入戶盜竊未遂仍具有可罰性。
盜竊罪是採取和平方式,非法改變佔有關係,建立起新的佔有關係的行為,而搶奪罪是採取對物暴力的方式,將他人緊密佔有的財物非法據為已有的行為。本案中,小偷在孫某眼皮底下將雞抱走,孫某眼看著卻不敢出來制止,因此,小偷的行為涉嫌盜竊罪,為公開盜竊的情形,而非搶奪罪。
評價孫某的行為
《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的合法行為,法不得向不法低頭是正當防衛制度的應有之義,為了鼓勵公民大膽實施正當防衛,弘揚社會正氣,減少人們的戾氣,應及時準確認定和適用正當防衛,及時採取不拘不捕措施就是對公民敢於實施正當防衛的最好鼓勵。最高檢連續以指導案例的方式,下發了多起認定正當防衛的指導案例,為正當防衛的適用提供了很好的範例,在一定程度上喚醒了正當防衛這一沉睡了多年的刑法條款,特別是自「於歡案」、「崑山龍哥案」等案件,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司法實踐中,對正當防衛的認定和適用已進入正規渠道,對於打擊犯罪,保護人民合法權益起到了極大作用。
我國刑法中的正當防衛分為一般防衛和特殊防衛兩種,特殊防衛也稱為無過當防衛,除了對限度條件不作要求外,仍應滿足一般防衛的其他條件。一般防衛下,由於防衛行為針對的不法侵害行為不具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屬性,因此,一般防衛有限度的要求,不能因為行為人的一般違法行為,如入戶偷只雞的行為,而將其打死,因此,防衛人行使一般防衛權時,應注意法益衡量,在保護合法權益時,也不能不適當地損失被防衛人的合法權益。一般情況下,防衛人行使一般防衛權時,造成行為人輕傷及以下結果,肯定不過當,當然,根據案件現場具體情況,即使造成行為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也不必然過當。
本案中,孫某作為一個留守婦女,家中沒有男人,半夜遇到小偷入戶偷雞時,扔一隻鞭炮嚇唬小偷的行為,系行使一般防衛權的行為,且孫某的防衛行為並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因此,孫某的行為應評價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結語:根據以上分析,本案中,小偷涉嫌盜竊罪,為公開盜竊的情形,且系入戶盜竊;孫某嚇死小偷的行為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也不承擔民事責任。結合本案例,囉囉嗦嗦說了這麼多,您對本案有什麼看法和觀點?不妨說一說,大家相互學習,相互借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