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名義同居六年,女人幫男人創下百萬家業
男人墜樓身亡,原配妻子卻突然前來討遺產
女人一夜間從妻子變成第三者,她還能要到財產嗎?
男人隱瞞已婚事實,與女人以夫妻名義同居多年,期間女人為男人創業立下汗馬功勞,誰知當男人去世後,真正的妻子卻突然出來討遺產。
由於沒有籤訂合夥協議,女人敗訴,她和男人一起打拼下的所有產業全部歸了男人的妻子,自己竹籃打水一場空。
但是在即將施行的民法典中,關於合夥關係的認定作出了新的規定,即便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女人也依然有可能分得合夥產業。
那麼民法典中針對合夥合同的規定有什麼變化?我們通過本案來了解一下。
十月的北方天氣漸涼,在外面已經忙乎一上午的李梅還是冷的直打哆嗦,回家剛披了件衣服,就見弟弟李飛慌慌張張地跑來,見一向沉穩的弟弟跑得如此急促,李梅忙迎了出去,一出門就聽見李飛大聲的喊道:姐快去醫院。
「出什麼事兒了,去醫院幹嘛呀?還沒等反應過來,李梅就被李飛拽上計程車直奔醫院而去。
路上在李梅的一再逼問下,弟弟李飛只好說出了實情,姐夫出事了,從工地的樓房上掉了下來,現在在醫院搶救
什麼,李梅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丈夫張強早上走的時候還好好的,怎麼會出事呢?
然而當他們趕到醫院時,醫生卻告訴他們,張強搶救無效已經死亡。
聽到這個消息,李梅像是被五雷轟頂,一下子癱軟在地,之後的幾天她都像丟了魂兒一樣,不管是誰進屋,她都精神恍惚說是張強回來了。
這一天外面鬧哄哄的,李梅正躺在床上發愣,突然有人推門進來,來人邁步上前,甩手就扇了李梅一個響亮的耳光:「叫你再裝,我王蓮可不是那麼好糊弄的,趕緊把張強的身份證和銀行卡都給我交出來。」
或許是被那一巴掌給打醒了,又或者聽到了王蓮這個名字,李梅頓時瞪大了眼睛,死死地盯住面前這個女人的臉:「王蓮,你是王蓮。」接著她突然歇斯底裡地吼道:「你給我出去。」
那個叫王蓮的女人像是被嚇了一跳,愣了片刻,惡狠狠的甩下一句,張強留下的財產,你一分錢也別想拿走,咱們法院見。
望著王蓮的背影,李梅的眼淚止不住的流,她最不願相信的事情還是發生了。
那麼這個王蓮到底是誰?她為什麼如此理直氣壯地向李梅索要張強的遺產啊?這張強不是李梅的丈夫嗎?
原來這王蓮才是張強的結髮妻子,王蓮從小就在偏遠的農村長大,沒什麼文化,和張強是通過媒人介紹認識的,兩人沒相處多久就結了婚,也談不上什麼感情
結婚以後,二人就以種地為生,但靠天吃飯的日子並不能讓生活得以改觀,張強上過幾年學,成績還不錯,只是因為家裡窮才輟學回了家。
這些年張強一直沒有斷過走出農村的念想,覺得自己總有一天會出人頭地,終於不甘人後的張強決定離開家,去幾百裡外的大城市謀出路。
考察之後張強決定用全部的家當開辦了一個加工服裝的小作坊,但是王蓮因為身體不好,還要照顧家裡的老人,就一直在村兒裡給張強守著大後方,在張強的事業上也幫不上什麼忙,從來也不過問,也沒去找過張強
而張強因為年輕氣盛,起早貪黑,身心全都投在生意上,工人們都以為張強沒有家室,而那時候的李梅正是張強小作坊裡的一名服裝剪裁工,她聰明能幹,不但在生活上對張強噓寒問暖,而且在生意上也能為張強出謀劃策。
慢慢的小作坊越做越好,成了名副其實的服裝廠,李梅就成為了張強不可或缺的好幫手,深得張強的喜歡。
後來兩個人慢慢的日久生情,就談了男女朋友。
相處下來,李梅越發覺得張強各方面都表現優秀,是自己可以託付終身的對象。
可是張強卻遲遲不肯向李梅求婚,李梅逐漸發現張強有些不對勁兒,每隔一兩個月,總是有那麼幾天,張強以各種的理由不把李梅帶在身邊,李梅想盡辦法一打聽才知道,張強既然在老家有老婆,而他一直以來都在隱瞞這件事。
張強的隱瞞和欺騙讓李梅傷透了心,為此她找張強大鬧了一場,直接提出分手,任憑張強如何解釋、如何承諾,李梅都無法接受再這樣繼續下去,她打算儘快辦理辭職,然後離開服裝廠。
一天,張強又興衝衝地來找李梅解釋,還拿了一份文件給李梅:「李梅,別生氣啦,看看這個。」
李梅打開一看,見是一份離婚協議書,下面的籤名是張強和王蓮,一時竟有些手足無措,她沒想到張強竟然為了自己離了婚。
見李梅眉開眼笑,張強趕緊哀求李梅不要離開自己,說他這輩子就認定了李梅。
聽了張強動情的表白和許諾,李梅義無反顧地選擇了信任張強之後,李梅順理成章地答應了張強的求婚,倆人還拍了婚紗照,正式以夫妻名義同居。
由於二人忙於生意,確實很忙,張強又總說要給李梅籌備一場別開生面的盛大婚禮,所以不能急於一時,於是登記結婚和舉行婚禮的事兒便被一再擱置。
誰知這一晃就是六個年頭,這六年裡,張強和李梅的生意是越做越紅火,服裝小作坊開成了加工廠,後來還進軍了房地產業,開發起了樓盤。
李梅暗暗竊喜自己眼光好,選對了男人,誰承想天有不測風雲,張強在新開發的樓盤檢查施工情況時,竟不慎從樓頂失足墜落,意外身亡了。
這就出現了我們開頭發生的那一幕。
還沒等李梅從悲傷的情緒中緩過勁兒來,法院的傳票就送到了李梅的手上,看到王蓮要求自己騰出服裝廠,返還所有財產的訴求時,李梅氣憤難當,她一個前妻憑什麼跟我搶家業,我就不信沒有王法了。
男人隱瞞家世與她同居六年,讓她以為自己就是妻子
為保住辛苦打拼下的產業,她反將男人真正的妻子告上法庭。
女人敗訴,多年心血即將拱手讓人,她又會有何舉動?
開庭這天,李梅見王蓮拿出了結婚證,頓時傻了眼:「你們不是離婚了嗎?這怎麼回事兒?我明明看到了你們的離婚協議。
李梅兩眼含淚,篤定地說:「假的,對,你這結婚證一定是假的,我才是張強的妻子。法官,我有證據。」說著,李梅拿出了兩份證據,一份是張強書寫的字條,另一份是幾張照片兒。
「法官,您看看吧,張強的妻子是我。」
法官接過這兩份證據一看,照片兒是李梅和張強的婚紗照,沒錯,字條上面寫著從今天起,張強與李梅正式結為夫妻,上面還有籤名。
看著這兩份證據,法官都有些哭笑不得,忍不住向李梅解釋道:「關於夫妻關係,咱們法院認可的是結婚證,你倆的婚紗照以及張強寫的這個字條,都不能證明你倆是夫妻。」
聽了法官的話,李梅語無倫次的辯駁:「我一直跟張強一起生活的,他和王蓮早就離婚了,我跟張強雖然沒領證,但是我們身邊的朋友、客戶都知道的,我才是張強的老婆。
儘管李梅嘴上這樣說,但事實就擺在眼前,她不能再自欺欺人了,因為王蓮才是張強的妻子,而且這一點從未改變。
這些年自己對張強毫無保留的付出真心,而張強卻一直在騙她,這些年來她是全心全意地把張強當作自己的丈夫,從沒懷疑過他是假離婚,也從沒有想過給自己留條後路。
錢不光由張強保管,而且幾乎全部的資金都投入到了更大的周轉和轉戰其他行業了,拼死拼活的到現在所有的財產就是這個服裝廠,還有那個未完工的樓盤了,而這些資產卻又全部都在張強一個人的名下,現在張強死了,妻子還不是自己,那這幾年她流血、流汗掙來的這一切,不是就要白白的便宜了王蓮嘛
想到這些呀,李梅像是被霜打了的茄子,一下子就蔫兒了,到底該怎麼辦呢?李梅當然不會就此認輸。
幾天後,李梅也來到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確認服裝廠和樓盤屬於她和張強共有,承辦這起案件的是耿法官,他注意到,這李梅的訴狀中說她是張強的合伙人,如果真是這樣,合伙人的權益自然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開庭的日子很快到了,庭審中,李梅主張張強辦服裝廠的時候,我也出了錢,我拿了五萬塊錢,說著拿出一張字條,耿法官接過來一看,竟是一個叫牛大力的人書寫的證明。
法官納悶兒了:「牛大力這人是誰呀?」
李梅忙解釋道:牛大力就我同學,他欠我五萬塊錢,還我錢的時候,正好張強辦廠缺錢,我就把這五萬元直接投進了廠子,這個就是牛大力給我寫的,證明是他把錢給我送到廠子裡的。
王蓮冷笑道,太可笑了,這只能證明他還了你錢,怎麼能證明你的錢用在了我家的廠裡呢?
李梅一聽就急了:「這五萬塊錢牛大力送到廠裡,我轉手就給了張強,法官,你們可以去廠裡查帳,經過法官查證,服裝廠確實存在五萬元的帳目信息,但並沒有進一步信息證明這筆錢是用於合夥辦廠的,所以李梅的合伙人地位無法證實。
最後法院依法駁回了李梅的訴訟請求。
這裡有必要給大家普及一下關於合夥的規定,在即將實施的民法典中有了新的變化。
民法典共由七個編目組成,其中合同編在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四種新的典型合同,其中之一就是合夥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第九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合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由此可見,民法典中不再要求合伙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來訂立協議,而且對於出資方式也沒做更多的限制,只要按照當事人協議的方式實際出資了,並且符合合夥關於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特徵,就可以認定為合夥。
這也更加符合我們的生活慣例。
比如本案中,如果李梅與張強訂立了書面協議,李梅的合伙人身份自然毋庸置疑。
如果李梅與張強訂立的是口頭協議,能證明五萬元是對服裝廠的出資,那麼認定合夥也將沒有問題。
但是現在李梅都沒有證據證明。所以無論按照過去民法通則的規定,還是按照即將施行的民法典的規定,李梅都不是張強的合伙人。
這個案件判決以後王蓮也中也鬆了一口氣,想當初她跟著張強沒少吃苦,現在好不容易苦盡甘來,張強竟遭遇不測。
判決後,王蓮特意等到李梅回家的時候,把李梅堵了個正著,她毫不掩飾的譏諷李梅:「就你還想當老闆娘,我看你撐死了,也就是個打工的。」
李梅聽了之後氣得是牙根兒疼,尋思來尋思去,李梅突然想到,王蓮不是說我是個打工的嗎?對,我就是個打工的,打工的總應該拿工資吧。
第二天,李梅就帶著父母和弟弟弟媳再次來到了法院,她要求王蓮支付自己和家人這幾年的打工錢,這又是怎麼回事?李梅怎麼把父母和弟弟弟媳也扯進來了呢?
討不到遺產,女人再次起訴到法院討要全家人的工錢
雙方同意調解,卻因為一套房子再次僵持不下。
這套房子有何不同?這場特殊的遺產糾紛最終如何解決?
原來服裝廠辦起來之後,隨著規模的擴大,業務量也大幅增加,張強和李梅兩個人有點忙不過來了,於是李梅就說服父母和弟弟弟媳一同進入了工廠幫忙李梅,父母吃住都在廠子裡,白天打掃打掃衛生,晚上負責看管貨物。
因為都是一家人,所以也就一直沒給他們發工資。
李梅的弟弟李飛負責購進布料等物品,弟媳趙靜則負責貨物的出入庫,那兩年由於服裝生意不好做,大量的服裝積壓著賣不出去,資金周轉出現了問題,所以也就沒給弟弟弟媳發工資。
而李梅自己按照他的話說,為了張強、為了廠子,是費盡心血傾其所有呀。
這六年間,李梅說她是既當妻子又當保姆,既做業務又打雜,可謂是身兼數職,可是卻一分錢的工資也沒拿過。
因此李梅認為這工資廠裡不僅要給,而且應該發雙份兒。
李梅算了算,按照當地服裝業的工資標準,她自己的工資以及獎金一年下來以八點五萬元計算,六年少說也得五十萬,而父母的工資六年也得六萬元,廠裡拖欠弟弟、弟媳兩年的工資十二萬元。
說來也巧了,李梅一家要求王蓮給付工資的案子呀,恰好又分到了耿法官的手裡。
這一次李梅先拿出了證據,首先是一張名片,名片上印著李梅業務主管的字樣,其次是布料賒帳單、貨物出入庫登記本,李梅弟弟李飛的名字和弟媳趙靜的名字在這組證據中。
證據也隨處可見,要證明李梅及其弟弟、弟媳在服裝廠工作完全沒有問題。
李梅還提交了一本帳本兒,是廠裡發放工資的記錄,耿法官翻看了好幾遍,確實沒找到一個李家人的名字。
但是對此王蓮卻提出,這些證據全部都出自李梅之手,所以李梅的話根本就不能信。
為了查證事實,法官對服裝廠的工人、生意夥伴以及周圍的鄰居分別進行了走訪,很快便了解到一個基本事實,那就是李梅和張強確實都是以夫妻名義生活和對外洽談業務。
得到了這些答案,耿法官陷入了沉思,基於現在的證據,李梅父母和李飛夫婦的工資完全能夠支持,但是李梅雖然和張強對外以夫妻名義辦廠,但她畢竟不是張強的妻子,也不是合伙人,只能是公司的員工,但是讓王蓮舉證證明廠子支付過李梅工資確實也不太現實。
事實上李梅跟著張強打拼了這麼多年,如果竹籃打水一場空,李梅會不會因此做出什麼過激的行為呢?
想到這裡耿法官決定嘗試對此案進行調解。
而王蓮雖然終於願意支付李梅家人的工資,並且同意按照行業內的平均標準給李梅結算工資。
但是王蓮同時又提出了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李梅必須交出一套屬於張強的房子,因為她不能容忍李梅還住著張強給她買的房子。
李梅一聽王蓮要的房子,當場就愣在了原地,只見她潸然淚下,說道:這套房子是五年前她和張強花六萬塊錢買的,之後他倆就一直住在這房子裡,雖然房產證寫的是張強的名字,可買房子的錢是她和張強一起掙的,所以這房子打死她都不會給王蓮。
李梅告訴耿法官,雖然張強欺騙了他,把她害得裡外不是人,還讓王蓮搶走這麼多的財產,但是畢竟張強人死了,再怨恨也沒用了,畢竟之前六年多熱火朝天的日子是真實的,房子她都住了好幾年了,而且這也是她唯一的住房,所以只要能保住房子,她寧願一分錢工資都不要。
李梅的態度讓耿法官和王蓮都有些意外,因為根據當地的房價走勢,這套二手房的價值是遠遠比不上李梅六年的工資總和的。
為此耿法官當場給二人算了筆帳,希望雙方都慎重考慮一下。
聽了耿法官算的這筆帳,王蓮終於鬆了口,她同意支付李梅父母和李飛夫婦的工資。
最終王蓮如願要回了張強的所有財產,而李梅雖然也如願的得到了那套房子,但是這一分錢都沒有從所謂的老公那裡拿走。
王蓮索要屬於自己的財產無可厚非,而李梅也很明顯是不知道自己是第三者。
其實最應該受到譴責的是已經不在人世的張強,他夾在兩個女人中間,兩頭欺騙,為人所不齒,尤其是傷害了李梅,這個曾經深愛他、成就他的女人,最後幾乎是兩手空空,甚至在張強去世後,李梅還不忘舊情,真是可憐又可悲。
另一方面,生活中很多人為了一時意氣,振臂一揮幹事業,結果往往是大業未成,昔日好友卻分道揚鑣。
此次民法典新增合夥合同,而且協議方式未要求必須書面,這為人們進行投資、經營以及法院審判工作提供了更明確的指引。
但是提醒大家,為了避免更多的矛盾,還是建議大家儘量訂立書面的合夥合同,明確約定出資方式等內容,不然等到出現糾紛再去收集相關證據來證明自己的合伙人身份,便沒有那麼容易了。
就像本案中的李梅,如果當初籤了書面的合夥協議或者勞動合同,也許就不至於落得現在這樣悲劇性的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