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陝西神木某投資集團電化公司發生一起電石爐爐料塌料事故,導致高溫氣體和菸灰向外噴出,事故最終致5人死亡,15人受傷。事發後,相關責任人被控制。7月3日,北京青年報記者發現,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公布了該案的一審判決書。陝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兩名相關責任人分別判刑1年6個月。
企業電石爐塌料致5死15傷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是公司法人兼總經理,對該公司安全生產全面負責;李某則是副總經理,對公司的生產運行與安全技術工作負責,對公司負安全領導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陝西某投資集團電化公司經營範圍為:焦炭、電石、矽鐵、白灰生產、銷售。該企業取得了原陝西省安監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2013年前後,該公司開始採用「放水炮」作業清理爐內板結面,即因生產電石過程中,為清理爐內白灰與焦粉面形成的結板,操作人員將水裝在一端密封的鋼管裡,另一端用木楔塞住,然後將塞木楔的一端放入結板下方,利用鋼管受熱水產生蒸汽膨脹打開木楔撬動結板面的作業方式。
2019年5月2日凌晨1時10分左右,公司2號爐大夜班交接班後,停電處理料面。由1、2號兩班人員進行放水炮鬆動料面操作,放水炮前車間主任孟某某將王某甲、喬某甲、趙某某、衛某某疏散至二樓靠淨化裝置一側,車間副主任曹某某將任某某、喬某乙、李某、張某某、李某某、高某撤離至靠1號爐二層爐面處,並安排兩組人員輪流放水炮。由一班班長康某某、副班長劉某某、開爐工喬某某為一組,二值班長趙某甲、副班長白某某、開爐工賀某某為一組,先後由兩個組的人員輪流放了四次水炮。第四次水炮未爆,二值班長趙某甲、副班長白某某放入第五次後,電石爐內瞬間大面積塌料,高溫爐料向外噴出。被告人李建兵在電爐中控室,發現監控異常,查看情況,發現有燒傷人員,立即安排運行部部長白某甲撥打120,並展開現場急救,送傷者入院進行救治。該事故導致在場員工5人死亡,15人不同程度受傷。
事故直接原因為違規放水炮
案發當日,公安民警在二被告人配合相關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後將兩人抓獲。
後經調查,該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該公司2號電石爐在停電處理爐內料面板結的過程中,為搶進度、搶時間,現場指揮人員違章指揮員工違規冒險作業,存在安全操作門多處同時打開作業、作業人員數量多、其餘人員未按規定撤離到安全區域等違反操作規程作業行為;在電石爐爐內用水炮處理板結料面導致發生塌料,致使高溫氣體和固體向外噴出,造成現場作業人員灼傷。
事故的間接原因有,企業負責人和員工安全意識淡薄;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形同虛設,沒能形成制約把控;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職工操作技能低下等。
事故發生後,該公司與五名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調解協議。法院受理後,該公司又與其他十五名傷者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被害人家屬及其被害人均針對二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出具諒解書。
犯重大責任事故罪 兩被告人均獲刑
庭審中,李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認為自己未審核批准放水炮,其願意認罪認罰,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但辯稱自己主動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希望能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王某、李某在生產過程中,違反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及安全生產管理事項,致使發生重大事故,導致5名被害人死亡及15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傷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應予以懲處。
王某是電化公司總經理,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第一責任人,未制定爐內料面處理作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違規制定不符合安全規範的作業方案,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李某則分管公司生產工作,批准制定不符合行業規範的規程,履行分管職責和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法院認為,因本案事故造成5人死亡、15人受傷的嚴重後果,屬於「情節特別惡劣」,鑑於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積極參與施救,促成民事調解,取得全部受害人家屬及被害人的諒解,且二被告人均表示認罪認罰,悔過真誠,故決定對兩人減輕處罰。
最終,法院一審以李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王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
(北青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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