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生在校內飼養寵物是否違反校規校紀?
根據澎湃新聞梳理發現,近年來時常有媒體報導「學生虐待動物」事件,對於學生的不當行為,校方多予以警告、教育、檢討等常規處理,鮮有法律介入,細數我國目前與動物相關的法律,也只有《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律法規。而關於保護動物,僅有對野生動物的「保護法」,對於寵物和動物園的動物,並不太適用。這說明,我國在動物保護和管理立法體系的構建方面,還存在不足。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副主任、高級合伙人鄧學平稱:「首先貓狗不是野生保護動物,不受《野生動物保護法》保護,其次,如果虐待的是別人的寵物,或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嚴重的可給予行政處罰,甚至涉嫌刑事犯罪,因為這裡的寵物可當作他人財產看待。虐待別人寵物要承擔法律責任,但虐待流浪貓流浪狗或者虐待自己的貓狗,只能道德譴責了。」
教育部41號令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根據該條精神一般情況為了防止動物傳染,學校制定校規校紀都是「禁止學生在校內飼養動物,如果在校內飼養動物,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如果學生在校園內飼養動物、寵物,則影響學生的學習生活,違法了學校管理規定,應該受到違紀處分。
2、該學生之前在校內受到過兩次違紀處分,如果這次給予紀律處分,能否達到開除學籍?
教育部41號令第五十二條第八款之規定「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該學生之已經受到過兩次違紀處分,如果此次飼養動物違紀事實成立,則應給予相關紀律處分,同時根據學生平時日常行為表現結合三次違紀處分,如果經過教育依然不能改正,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但不能因其飼養動物及摔狗這一次行為給予開除學籍。
3、學生主動申請退學,可否還能繼續給予紀律處分?
在日常行為管理的實際情況中由於學生主動申請退學,學生已經離開校園,達不到教育本人的目的意義,則可以不予給予違紀處分。
4、學生提出退學申請,學校予以同意,是否經過校長辦公室會議研究?
教育部41號令第三十條之規定:「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後,辦理退學手續。」
教育部41號令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並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因此對於學生申請退學的行為,應當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審核同意後對其辦理退學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