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著這標題你一定覺著很不可思議。
「按了一下喇叭就要賠了17萬,世間還有這等不可思議之事?」
事件回顧
的士司機程師傅駕駛計程車在路上行駛,此時路前有一輛電動三輪車擋住了去路,於是他習慣性地鳴笛催促。
三輪車車主鮑某稱自己受到了驚嚇,在給程師傅讓道的過程中由於內心慌張,導致三輪車發生側翻,車裡的乘客胡某也因此受傷,最後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後,三輪車車主鮑某和另外乘坐三輪車的4人以死者親屬的身份,將程師傅、計程車公司和保險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判決結果
鳴笛的的士司機程師傅對這起事故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機動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100萬元第三者責任商業險,應當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
超出部分,由保險在第三者責任商業險範圍內按合同約定賠償,合計共178571.49元。
的士司機程師傅和保險公司:我不服
程師傅覺得自己很委屈,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他說:「事故現場沒有紅綠燈,我按喇叭是為了提示行人和車輛,更重要的是我的車和三輪車根本就沒有碰撞」。
保險公司也認為,計程車與三輪車沒有發生碰撞,因此不屬於交通事故,所以程師傅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交警:事故原因無從查起
公安局物證鑑室分析:胡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但這起交通事故的具體成因無法查清。
法官:鳴笛與事故存在因果關係
法官認為胡某之所以死亡,是因為三輪車車主鮑某在聽到程師傅的鳴笛聲後,受到驚嚇才導致的。所以兩者存在因果關係,屬於交通事故。且兩輛車有沒有碰撞並非交通事故的必要條件。
網友的看法:
@為誰吶喊:法官大人,要是沒按喇叭,你是不是會說因為發動機聲音把三輪車嚇著了?
@花花:以後碰瓷可以有新招,站在車前等司機按喇叭,然後.
@妞的坨:又是江蘇的,這兩年江蘇以南京法官為主導,引領了司法潮流啊!
@葫蘆僧3211:按照中國官員解決問題的慣例,以後的汽車要取消喇叭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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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小編查了一些關於交通事故和汽車鳴笛的資料,「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在汽車的行駛中,機動車駕駛員應當根據需要和規定發出必需的音響信號,提醒行人和引起其他車輛注意,保證交通安全。
但汽車鳴笛應符合《交通安全法》《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等相關規範,尤其是遇到非機動車、年長或年幼行人時,應主動讓行,切勿急促、大聲鳴笛,以免對方受到驚嚇,導致意外事故發生。
而對於「對方受到驚嚇」這種只能靠「對方」的話來判定的東西,真的公平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