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康網】緬甸在2015年3月份頒布了新的《競爭法》,近日日,這套競爭法進入正式執行階段。業界專家紛紛開始分析,執行後的《競爭法》因為定義模糊,條款尚不完善,導致公司很容易就誤踩地雷,觸犯法律!
律師事務所Baker McKenzie的執行合伙人Jo Daniels 在針對競爭法的議會中解釋道:雖然立法現在已經生效,但商務部尚未履行補充條例的承諾,導致法律任有不完善的地方。早前就有業界人士指出: 該法律並未具體規定「可認定為壟斷行為的市場份額、銷售力量、投資規模、股份數量、同企業有關物資等的具體判斷標準」,還包括法律中提出的「為了達成以上的目的,某些企業可在一定時期內,獲得一定程度的法律定義為不公平競爭行為的權利」的條款,使得在企業「壟斷行為」的判斷上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或給某些企業以規避風險的漏洞。
Jo Daniels 進一步介紹,緬甸還沒有組建所謂的緬甸競爭委員會,負責處理壟斷聯盟行為的事宜,這意味著競爭法目前包含了幾個灰色地帶,儘管它本身是基於國際通用的標準原則。
她還斯強調,法律面臨實際條件時,缺乏明確的指標,特別是對市場佔有率的限制。比如,《競爭法》中對於企業間的「合謀行為」定義頗為粗劣,因為串通行為、雙方作出協議等都不實構成「合謀行為」的先決條件。這意味著, 「一個公司本身實施了一項戰略,不和任何其他公司串通的情況下,也可能觸犯到這項條例。」 她解釋到。
她說:「一個具有重要市場份額的公司,幾乎可以做任何事情來使產品更好,擴展產品的銷售,按照這套《競爭法》可以被認為是濫用他們在市場上的地位。」
因此,這項法律還沒有明確界定實際執法中遇到的細節問題,同時缺乏控制公司兼併的程序和評估機制等。
在這種情況下,緬甸的公司應該如何保障自己? Jo Daniels警告說,因為觸犯法律的懲罰是三年徒刑和最高可達1500萬(11,000美元)的罰款,公司必須通過執行合規計劃來預測運行的方式是否會觸犯某項條款,並學習怎麼做才能避開法律的地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