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門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宣判,以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經審理查明,2020年10月3日16時,被告人黃某與被害人程某等人在祁門縣某地修建高壓線塔基。被告人黃某告訴被害人程某要與其換工,而程某表示拒絕。此時,被告人黃某上前欲拿走程某手中的耙子強行換工,而程某抓緊耙子不放。雙方在爭奪期間,耙子戳中了被告人黃某的身體,黃某用手朝程某臉上打了一巴掌。隨後周邊工友陸續前來拉架,將兩人拉開後雙方再次發生衝突,衝突中黃某用右拳擊打程某左側胸腹部兩至三下。10月4日上午,被害人程某被送往祁門縣人民醫院檢查治療,檢查結果為脾臟破裂出血、左側第十二肋骨骨折,當天上午醫生對程某進行手術,將程某脾臟切除。11月5日,程某前往祁門縣人民醫院複查, 檢查結果為左側第十、十一、十二肋骨骨折。11月19日,經安徽省祁門縣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程某的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二級。另查明,案發後被告人黃某近親屬代表黃某與被害人程某達成賠償協議,已賠償被害人程某各項損失共計十三萬元,被害人程某對被告人黃某的故意傷害行為予以諒解。在該案審理期間,祁門縣法院委託被告人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對黃某進行了調查評估,評估意見為被告人黃某基本具備適用社區矯正條件。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並結合被告人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採納了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遂作出如上判決。當前,該案判決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