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警察牛逼」,「見人就能開槍」,「開槍就要打空一個彈匣」這些屁話我們進近看太多了——武力使用是一門學問,不是有槍有棍就能隨便亂用的。
那麼開了槍會發生什麼?想不想知道?我們就來看一個真實的案例。
事件:2018年7月1日,美國加州聖安娜市,唐納多尼·泰勒(DonadonyB. Taylor)持械拒捕被警員榮樂福(Officer Roelofs, SAPD)開槍擊中致死,2019年1月28日,負責該案件事後調查的橙郡地區檢察官(OrangeCounty District Attorney)陶德·斯彼澤(ToddSpitzer)發表了槍擊事件調查報告並宣布警員開槍合理合法免於刑事責任。
小編仗著自己懂幾句洋文,獻醜為大家解讀這篇法律文書。
這篇調查報告,從兩個方面分析,得到了「警員開槍合法」這一結論:武力升級合理性判定、執法對象危險判定。
1.武力升級合理性判定
整個執法過程大家已看得很明白,低致命武力沒有收效、警員使用致命武力並在執法對象失去反抗能力(上銬搜身後)開展急救。檢察官在報告中引用泰瑟電擊槍使用記錄、警員手槍彈道檢測和泰勒的司法屍檢結論對警員的武力升級程序做出了合理判定。
泰瑟電擊槍使用記錄,該記錄反映了設備號、使用日期及時間、電擊時長
警員在救護車到達前為泰勒開展心肺復甦(CPR)
2.執法對象危險判定
根據美國刑法典(PenalCode)第197條(Section197)、第835條a款(Section835a)等,美國執法人員有權在保衛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時使用致命武力,根據該法條,執法人員必須在執法對象是否已有實質性危險進行現場判斷。在本案中,執法記錄儀所拍攝內容顯示泰勒手中持金屬棍棒與金屬塊且、作出揮棒動作並試圖拔除泰瑟電擊槍的探針,有對執法人員實施傷害的能力與意圖。
此外,檢察官引用泰勒死亡前、死亡後的血檢報告內容,證明了泰勒攝入了苯丙胺(安非他命)、甲基苯丙胺(冰毒的主要成分),一定程度上解釋了泰瑟電擊槍沒有取得效果的原因,進一步證明了泰勒抵抗執法時的危險程度。
執法對象血檢報告,毒物檢測呈陽性
最後,檢方羅列了泰勒先前的犯罪記錄,包含:阻礙執法、家庭暴力、傷害、毆打、非法入境、交通肇事逃逸、攝入管制物品、持有管制物品附件(譯者注,後兩項常指毒品與吸毒工具)共八項。
依據證人證詞、視頻證據、各司法檢測報告等證據,地方檢察官裁定榮樂福警官執法武力使用合法、免於所有刑事指控,正處於行政休假(Administrative Leave)的榮樂福可立即回到崗位。
小編衷心希望李警官也能早日康復、回到崗位。
祝你們勤務平安!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