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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由鳳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黃某(鳳山縣喬音鄉工商所原所長)詐騙一案宣告判決,鳳山縣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黃某(女)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由於該案詐騙金額巨大,且系國家工作人員涉嫌犯罪,鳳山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法院院長李林擔任審判長,縣檢察院檢察長秦義永出庭支持公訴,這也是近年來法檢「兩長」首次同時出庭,也是兩院深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深入貫徹落實員額法官、檢察官領導深入一線辦案的重要體現!
2014年12月12日至15日,時任鳳山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喬音工商所所長黃某因欠他人巨額債務無力償還,黃某多次找到鳳山縣「洋洋童裝店」(位於鳳山縣老工商局一樓門面)老闆楊某某,謊稱其所在喬音工商所分得5個微型企業補助指標及其他工商所轉給其2個補助指標,但每個微型企業註冊資本必須達10萬元,並要求把企業註冊資本金交給其,由其內部操作,待辦好微型企業後所交註冊資本金如數返還,每個指標可得到3萬元的補助金。楊某某信以為真,後打電話叫其丈夫的胞姐韋某某到店裡商量並確定給黃某幫辦理微型企業補助一事。
2014年12月16日,韋某某即向其侄媳婦黃某某借款20萬元,並由黃某某直接將7萬元轉帳到黃某農行帳戶中,將13萬轉帳到黃某信用社帳戶中。同日,楊某某也向其丈夫的姐夫龐某某借款30萬元,其中,由龐某某直接將13萬元轉帳到黃某農行帳戶中,17萬元則通過銀行轉帳給楊某某。
2014年12月17日,楊某某將韋某某轉帳給其代交給黃某的10萬元連同其帳上的27萬元分3筆轉到黃某農行帳戶中,黃某在騙取上述70萬元後,即在9日內將上述款項全部用於償還其個人債務及揮霍。
被告人黃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認定其犯罪事實的證據: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
一、被告人黃某犯詐騙罪,判有期徒刑八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上繳國庫。
二、責令被告人黃某退賠被害人楊某某、韋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六十三萬八千元。
來源:鳳山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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