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獲的新型毒品「G點液」中含有N,N-二異丙基-5-甲氧基色胺或N,N-二烯丙基-5-甲氧基色胺成分,其中N,N-二異丙基-5-甲氧基色胺含量約為0.3%,N,N-二烯丙基-5-甲氧基色胺含量約為0.2%;被查獲的「X8潤滑劑」中含有苯巴比妥成分。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製造含有N,N-二異丙基-5-甲氧基色胺、N,N-二烯丙基-5-甲氧基色胺成分的液體共計83500餘克,製造含有苯巴比妥成分的液體33600餘克,並與被告人楊某軍共同販賣,應分別以製造、販賣毒品罪和販賣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齊某販賣毒品共計83500餘克,被告人張某販賣毒品9000餘克,被告人蔡某販賣毒品7900餘克,被告人馬某販賣毒品2000餘克,被告人肖某販賣毒品170餘克,被告人黃某販賣毒品14支,應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G點液」為新類型毒品,其成分、性狀、使用範圍均與常見毒品存在不小差異,且該類毒品犯罪案件被查處時往往存在毒品數量巨大、濃度極低的情形,難以根據以往經驗和判例把握量刑幅度。面對辦案中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我院檢察官與相關各方多次溝通協調,逐步達成共識,協調行動,形成打擊新型毒品犯罪的合力。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楊某犯販賣、製造毒品罪,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母楊某軍犯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齊某犯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無期徒刑;被告人張某、蔡某、馬某、肖某、黃某犯販賣毒品罪分別依法判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不等。至此,此案中從製造毒品到販賣毒品的每一個罪犯都得到了應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