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生於1962年的大叔,她是生於1994年的女生,他們在網絡上認識「一見如故」,馬上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
忘年戀沒有什麼可以指責的,但是,他倆的這段「感情」有點狗血,大叔有老婆,然後大叔跟女生交往了一段時間後,起訴女生要求返還交往時自己的付出。
那這樣的訴訟請求法院會不會支持呢?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最近審理了一起有關婚外情的經濟糾紛。
大叔薛某和女生柳某是2020年4月認識的,兩人很快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
其實,兩個人「好」了沒多長時間,後來就不愉快了。
在交往的兩個月裡,薛某陸續通過微信向柳某轉帳了十幾萬元,後來法院認定也確實有這些錢的。
兩人不好了,薛某要求柳某還錢,遭到拒絕,薛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女方返還17萬餘元,微信裡給了8萬多,現金給了8萬多,說性質屬於「不當得利」。
法庭上,這位大叔的說法就讓人有點啞然了。大叔說,這個女的是明知他已經結婚的情況跟他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的,自己是屢次拒絕的,但是女的不斷騷擾他,要求租房同居,自己是迫於無奈才同居的。
經查明,薛某確實是有老婆的,1987年就結婚了。算起來,大叔結婚時,女生柳某還沒出生呢。
女生柳某說,怎麼可能,我跟他是自願形成的戀愛關係,是大叔告訴她自己老婆已經去世了,她才在大叔的追求下與其發展為戀愛關係的,不是「不正當男女關係」。對於微信的8萬多,柳某說是戀愛期間大叔為了討好她主動給的,現金8萬多,「沒有收到過」。
法院審理後認為,薛某作為有配偶者,其為了維持與柳某的不正當關係而給予金錢,系不法原因而給付。
薛某的給付行為顯然違反公序良俗,不應受到保護,其要求返還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律是道德標準的底線」,公民進行民事活動不應違反法律規定,不應違背公序良俗。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有配偶者為形成、維持和解除與第三者的重婚、同居或通姦關係,約定了贈與或者補償協議,一方要求履行該贈與或補償協議的,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支付該贈與或補償又反悔的,法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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