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0日7時許,巴中市巴州區的王師傅像往常一樣駕駛鄉鎮客運車,滿載乘客往花溪鄉方向駛去。
當車子行駛至水寧寺鎮解放橋路段時,一名身著便衣,手裡揮舞著「停車牌」的男子突然從路邊躥到公路上,攔下客運車。該男子強行要求車上乘客出示身份證,並要求司機和乘客「繳費」。滿車乘客皆是無語,王師傅發動車子準備離開時,該男子竟抄起早已準備好的磚塊砸向客車,造成車窗損毀。
接到王師傅報警後,巴州區公安分局水寧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到現場處置,並將男子帶至派出所進行調查。王師傅這才知道在他遭此一難之前,還有一位同行也遭到了該男子的「攔車—砸車」待遇。
經查,犯罪嫌疑人系水寧寺鎮本地居民賀某某(男,54歲)。當天,賀某某為發洩內心不滿,攜帶自製的黑色「停」字牌和磚塊,來到水寧寺解放橋路段,將磚塊堆放在道路兩側,便先後攔截了兩輛鄉鎮客運車輛。在查看乘坐人員身份證、索要費用未果後,賀某某便用磚塊將兩輛客運車的車窗玻璃砸壞,價值約2800餘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賀某某涉嫌尋釁滋事,已被巴州區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提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信息來源:巴州公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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