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泓睿達
北大歌劇研究院名譽院長喬羽老先生,一輩子著作等身,除了填詞《牡丹之歌》,還有《難忘今宵》《愛我中華》《夕陽紅》等膾炙人口的作品。
喬羽先生
老先生今年已經92高齡,把歌詞比作「尋常人家不可或缺的家常飯、粗布衣,或者是雖不寬敞卻也溫馨的小小院落。」
大概在群眾喜聞樂見這個標準上,喬老不會認為嶽雲鵬同學改編的《五環之歌》是惡俗,但是恐怕不免為來自天津的一則新聞信息鬧心。
10月14日,天津中院判決駁回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上訴請求判決嶽雲鵬改編的《五環之歌》構成對喬羽先生《牡丹之歌》的著作權侵權。
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判令四被告停止使用電影《煎餅俠》第46至51分鐘有關《五環之歌》的背景音樂,停止《五環之歌》宣傳MV的網際網路傳播;四被告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開支10.25萬元。
換言之,法院認為《五環之歌》不構成「改編權」侵權。
理由在於:
一是眾得公司明知喬羽僅為《牡丹之歌》作詞者而非完整的詞曲作者,所以上訴人眾得公司不享有《牡丹之歌》改編權。二是《五環之歌》與《牡丹之歌》的歌詞作品從立意到內容均不相同,《五環之歌》歌詞構成了全新的作品,不構成歌詞改編,被上訴人未侵犯《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權。我理解,這種觀點,大概是說改編權必須基於擁有完整的著作權,因為你只有一半的著作權,所以你沒有改編權,而他因為毫無著作權,所以他擁有改編權。
這不是鼓勵光腳的不怕穿鞋的邏輯嗎?
如果套用這個邏輯,花兒樂隊成名作《嘻唰唰》也不構成侵權,無需向版權索尼唱片支付版權費用了。根據《世界版權公約》,成員國國民的已出版作品,不論在何地出版,均在各成員國內享有該國國民已出版的作品的同等保護,而中國和日本同為締約國。
我國的著作權法也確立了文藝作品一經創作完成,著作權即告產生的原則。事實上因為抄襲太過明顯,之後花兒樂隊所屬的唱片公司也不得不和Puffy組合所屬的索尼唱片分享《嘻唰唰》的版權收入,大張偉也發布了道歉視頻。
現在,《五環之歌》被認為具有完全原創性,不構成侵權,抄襲的下限已經直逼海平面了嗎?
如果我們聽到《五環之歌》,會不會想起《牡丹之歌》?
如果想起,那麼就符合《著作權法》另一個「實質相似」的標準了,這個相似是指旋律相似,而不是歌詞相似。
符合實質相似,卻不構成侵權,恐怕我們得考慮以下四個問題
顯然沒有,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這第(十四)項權利是作為財產權可以進行轉讓的,《五環之歌》顯然沒有經過合法的轉讓。
因為判決指出眾得公司只獲得詞的使用權,而《五環之歌》完全重創歌詞,沒有篡改,所以詞作者不能有意見。現在看來,只能是作詞喬羽(或獲得以獨佔排他方式將改編、傳播權的眾得公司)+作曲呂遠(1929年9月生)+作曲唐訶(1922年-2013年)之子張超、唐潮、唐玥、唐昭等合計6人組成聯合體,才能發動有把握的訴訟。
實際上,法庭可以以通知有利益相關的第三人方式傳召上述人員參加,而非直接給出判決。
對於不可分割的著作權應該共同行使或代為行使,對於可分割的著作權可以分別行使或共同行使。
2014年,廣西法院認定一首曲子當中的作詞者侵犯了作曲者的著作權,因為作詞者到山東參加一場商業演出,演唱了該首歌曲,沒有向作曲者交納費用。判決作詞者刪除視頻、賠禮道歉,和商演機構一同賠償3.5萬元。
應該認定對於可以分割的《牡丹之歌》著作權,眾得公司不能代表曲作者主張權利。
不應該認定《五環之歌》是全新作品,這首歌是詞和曲構成,詞可以說全新,但是搭載上曲子原創性只剩下50%,在曲作者沒有主張權利之前,認定「全新作品」越位了。
說實話,《煎餅俠》充滿黑色幽默式的搞笑,主題曲《五環之歌》起到極好的烘託作用,但是作為商業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不管片子賣座還是賠本,改編被吐槽還是火爆,向作者支付費用的原則是必須堅持的。
要不改編個《六星紅旗》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