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社會安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禁止各種非法持有槍枝的行為。但是一些偏遠山區的村民法律觀念淡薄,心存僥倖私藏槍枝,認為自己住在偏遠高山,只要不被發現、不傷著人就沒事,這不僅給人民群眾帶來安全隱患,也給社會治安增添了不穩定因素。
近期,王村派出所長陔警務室深入開展非法槍爆物品清繳工作,迅速出擊,在轄區內查獲兩桿土銃,為緝槍治爆再添戰果。12月11日,長陔警務室民警在入戶走訪時獲取涉槍重要線索,長陔村村民盛某家中可能私藏有一支獵槍。民警隨即找到盛某調查了解情況,盛某得知民警來意後,主動承認了自己家中藏有一桿土銃的事實,並將土銃交給了民警。據了解,盛某的父親原來是村裡的老獵戶,對土銃十分愛惜,前些年老人去世後,盛某就把父親心愛的土銃整理好藏放在家中,直到被民警查獲。無獨有偶,當天民警在同村的畢某家中也查獲了一桿土銃。畢某告訴民警:父親在世時經常給土銃上油,父親去世後,自己學著父親用土銃來驅趕山上的野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槍枝,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制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枝。
政府及有關部門一直對管制槍枝進行嚴格管理,任何未經批准許可取得相關持槍資格的公民都不允許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包括土銃)。同時對於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等物品或知曉相關線索的群眾,應自覺上交或積極報告公安機關,及時消除隱患,維護社會安全。再次提醒,非法私藏土銃也是犯罪,切莫觸碰法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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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源:歙縣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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