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廣東汕頭,一段「17歲男生迎娶13歲女生」的視頻引發社會關注。在網上曝光的視頻中,兩個孩子在擺著蠟燭和喜字的席面上同桌吃「喜宴」,似乎一切都很正常。
這種「婚姻」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為新郎和新娘的年齡分別只有17歲和13歲。
11月28日,有關部門通報稱:
1、男生與女生系自由戀愛。
2、因雙方父母法治意識淡薄,兩人於11月26日按風俗舉辦了婚禮。
3、當事的兩人並未到民政部門申辦婚姻登記。
4、男生系退學,女生系休學,目前正在勸導兩人重回校園。
在這起婚姻鬧劇中,盧某與莊某是不存在婚姻關係的,他們的『結婚』只是農村風俗習慣的體現。」
按照《婚姻法》相關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
而本起事件中,二人並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婚姻登記,也就是說二人並未確立婚姻關係。
如果經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盧某和莊某已發生性關係,因莊某不滿十四周歲,盧某則涉嫌強姦罪,我國《刑法》236條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在相關案件中,如果男方不滿14歲,不承擔刑事責任;若男方超過14歲,女孩不到14歲,即使是自願結婚,按照法律規定,男方還是觸犯刑法,構成了刑事犯罪。「
但追究男方刑事責任的情況很少,也比較棘手,如果嚴格執法,等於一個小家庭就垮了,儘管他們的婚姻是非法的。
而考慮到這屬於具有戀愛關係的未成年人之間的性侵行為,應該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寬』的一面,對被告人量刑時,要與成年人性侵幼女相區別。」
主要負責操辦婚禮的是男孩的爺爺奶奶,他們表示孩子是自由戀愛,也都得到了雙方家長的認可。男方家表示,不懂法,並不知道已經違法。「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在這起事件中,因盧某與莊某均是未成年人,他們的父母並未盡到充分的監護義務,應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承擔監護責任,「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實際上,如果女方只有12歲,那么女孩的父母或者其監護人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這只是從理論上講,在實踐中很難推行。
遺憾的是,《婚姻法》對於未按照規定提前結婚的人該做何懲罰,沒有做詳細規定。解決早婚問題,需要加強法治宣傳,特別是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宣傳,使人們認識到早婚行為的違法性;加強移風易俗,改造發生早婚現象的文化基礎。
好在有關部門一直在努力,希望讓雙方能夠回歸家庭,重新走進校園。但是結局會樂觀嗎?年幼的他們又該如何面對未來的生活的動蕩呢?
據孩子奶奶說,女孩子家長也是知曉並同意這樁婚事的。這就有點讓人尷尬了,因為在我國許多地方,多子多福早生貴子是大好事,另外潮汕地區女孩子一般不外嫁,且婚禮費用鋪張浪費昂貴,也是一個大的顧慮。
而站在女方家長的角度,生的女孩子瓢潑的水,反正已經「那樣」了,與其拖到最後壞了名聲,乾脆把事情敲定下來,也算是對女兒未來有個依靠和負責。換作是你,你會同意這門婚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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