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讓同學們學習法律英語,超律志開闢專欄《法學生漫遊美劇》,對經典律政劇做相關英美法律文化擴充,學習重點詞彙,從而利用碎片化時間學習法律知識(每期解讀1-2個知識點)。
本期開始,我們將一起來從美劇《The Practice》S01E02中學習美國的法律知識。本期的話題是——傳聞證據(Hearsay)。
在劇中,律師Bobby在回應對方的提出的詢問時向法官提出,對方所掌握的證據為傳聞證據,請求依法排除。那何為傳聞證據?為何需要將其排除呢?
了解傳聞證據,需要至少明白以下四點:
第一,傳聞證據的定義一定要明確: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給「傳聞」下的定義是:證人在審判或聽證時所作的陳述以外的陳述都是傳聞。即證人的「庭外陳述」都是傳聞。例如,A親眼看到B殺死了C,但是A沒有在審判時出庭作證,而是由偵查人員在法庭上宣讀了A的證言,那麼這份證言就屬於傳聞證據。一般來說,傳聞證據不具有可採性。在大陸法系國家,傳聞證據是與原生證據或原始證據相對應的一個概念,一般被界定為經過傳轉等方式間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的證據。按照這種定義,上述A的書面證言則並不屬於傳聞證據。
第二,傳聞證據為何不可採要知道:
按照普通法的傳統規則,證言的可靠性有三個保障要素:第一是證人必須當庭宣誓;第二是證人進行陳述時必須直接面對裁判者;第三是證人必須接受對方的交叉詢問,至少應該給對方交叉詢問的機會。因此,在審判活動中排除傳聞證據的主要理由也有三個:第一,傳聞證據有誤傳的危險,其內容的真實性值得懷疑;第二,對方當事人無法在法庭上對傳聞證據的來源進行直接的質證,因此無法保障審判的公正性和證據的可靠性;第三,如果傳聞證據可以採納,審判者將不得不面對大量既不可靠、價值也不高的證據,勢必造成訴訟時間的拖延和司法資源的浪費。
第三,傳聞證據不可採並非絕對:
排除傳聞證據是英美證據法的一般規則,但並不等於傳聞證據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不可靠的和不應採用的。在某些情況下,或者因為原始證據已然滅失,或者因為原始證據無法取得,傳聞證據成為了證明案件事實的必要手段,所以一律排除傳聞證據顯然不利於完成司法證明的任務。因此,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又以例外的形式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傳聞證據可以採納為訴訟中的證據。例如,「臨終陳述」和「不利陳述」或「自認性陳述」就是普通法傳聞證據排除規則的重要例外。
第四,傳聞證據的特徵要明晰。
傳聞證據的特徵包括:第一,傳聞證據的形式可以是口頭的或書面的陳述,也可以是意圖表示某主張的行為(如點頭,打手勢),無意識的行為不在此列。第二,傳聞證據是在法庭上提出法庭外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原作出意思者並沒有出庭。第三,提出傳聞證據的目的是為了證明某內容為真。所以,要判斷一項證據是否為傳聞證據,一條比較簡單的規則就是明確提出該證據的目的是什麼——是為了證明某人曾經說過這樣的話,還是證明他所說的話是真實的。
例如,證人在法庭上說:「2003 年 11 月 15 日,被告人對我說,『上個星期我去北京出差了』。」如果證人提出該被告人曾經說過的話是用來證明被告人 2003 年 11 月15 日前的一個星期確實在北京,那麼它就屬於傳聞證據,如果他的轉述這番話只是想證明被告人在2003 年 11 月 15 日確實說過這樣的話,則它就不是傳聞證據。
《漫遊美劇專欄》往期導讀:
第一期:法學生漫遊美劇之《Boston Legal》S01E01
第二期:據說半路出家的法學生都不知道「deposition」?
第三期:如何理解」Jury「?這部美劇是這樣告訴你的!
第四期:《Boston Legal》:如何在庭審程序中做「objection」?
第五期:《Boston Legal》:如何在庭審中規避和利用「無效審判」?
第六期:《Boston Legal》:什麼是「聽證會」?
第七期:《Boston Legal》:言論自由受到什麼限制?
第八期:《Boston Legal》:美國律師如何應當提起動議?
第九期:《The Practice》:美國的辯訴交易制度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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