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田某在上海市購買了一處房產,產權登記在情人劉某名下。2011年12月,田某的妻子於某得知買房一事後,便以田某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夫妻共同財產用於給婚外女友劉某購房為由,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兩被告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
令於某沒想到的是,在大連中院審理此案期間,丈夫在上海悄然提起了另一起訴訟案件。
2012年5月,田某將情人劉某起訴至一審法院,要求確認其對該房屋享有60%的所有權。在這次的訴訟中,田某和劉某不僅隱瞞了雙方關係及妻子於某的存在,還隱瞞了於某已在大連中院起訴的事實。於是,一審法院於2012年8月作出判決,確認田某在該房屋上擁有60%的所有權份額。
2013年7月,大連中院也作出了判決,確認田某贈與劉某房屋的行為無效。劉某不服這一判決,上訴至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間,劉某拿出了一審法院的一審判決,正因為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中認定該房屋產權屬田某與劉某共同所有,田某佔60%,劉某佔40%,根據這一判決,10月遼寧高院作出裁定,撤銷大連中院判決並駁回於某的起訴。
在遼寧高院審理期間,於某才得知丈夫在上海打了這麼一場官司。於某遂以一審法院的民事判決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向一審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要求撤銷該判決。法院審理後判決,撤銷該民事判決,駁回田某於2012年5月提起的訴訟請求。
劉某對此不服,上訴至上海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