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漁網、拖漁船、謾罵、欺壓百姓,
還大肆對漁民強行收取「保護費」。
終於判了!
首起「海霸」惡勢力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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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9月,被告人劉某某經常糾集被告人孫某某、劉某義在青島市城陽區紅島街道西大洋村金龍碼頭外膠州灣海域,以承包經營灘涂為由,採用剪漁網、拖漁船、謾罵、恐嚇等威脅手段,在海上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多次向漁民強行索取錢財及海產品(鼓眼魚),嚴重擾亂了正常捕魚作業秩序,給漁民造成了較大經濟損失,產生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經查實,2018年9月期間,該惡勢力團夥向多名漁民收取100到1000元不等人民幣或100斤到400斤的海產品。另查明,被告人孫某某於2018年9月27日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劉某、劉某義於2018年10月2日到丹東車站派出所投案自首,後於10月9日被押回青島並被刑事拘留,前期羈押7日應予折抵。城陽區人民法院近日對此案經審理,對劉某某等三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其他犯罪嫌疑人另案處理)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孫某某、劉某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多次向過往漁民索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犯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院予以確認。
被告人劉某某、劉某義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三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積極主動繳納罰金,可依法從輕處罰。關於被告人劉某某的辯護人所提三被告人的行為並非惡勢力犯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劉某某在該海域經常糾集被告人孫某某、劉某義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向過往漁船索要錢財,引起較大民憤,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符合惡勢力的認定標準。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被告人孫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劉某義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記者 | 戴謙 編輯 | 冉欣 傑斯理 審讀 | 吾夢
來源 | 青島日報新聞客戶端「青島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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