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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羅姓婦人離婚後獨自栽培兒子當牙醫,她並籤立協議書約定兒子執業後還錢,但牙醫兒子主張協議內容違背公序良俗無效,拒絕母親要求。最高法院認為,當初協議目的是為了奉養羅婦,沒有不合法情事,判決兒子須履行協議、給付母親2233萬多元確定。
羅婦在30多年前出資於新竹地區開設牙醫診所由丈夫經營,她與丈夫離婚後,將全部希望都放在栽培2個兒子身上,並舉債共5012萬元供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成為牙醫師,她在2個兒子就讀大學時,籤定「養兒防老」協議書,約定兒子須返還她扶養所付出的金錢。
該協議書記載,羅婦的前夫對於孩子的經濟、生活起居、學業全不負責,她耗盡精神、金錢,單親獨自栽培兒子,惟恐老來仰人鼻息,2個兒子自力更生後,要把收入純利的百分之60,按月逐次攤還積欠她的費用,2兒子共要付5012萬多元。
羅婦因次子朱姓男子拒絕依協議內容給付憤而提告,母子對簿公堂,她主張,次子大學的花費包括有機米、黑毛豬、冬夏被、桌燈、註冊費、書錢、房租、女傭費用,次子取得牙醫資格且自行開診,應依照當初籤立的協議書內容返還她2500萬元。
朱男辯稱,籤協議時他只是20歲的大學生,協議書約定他清償母親支付的扶養費用,是養育子女花費的時間、心神換算金錢,這些內容背離一般社會道德觀念,違背公序良俗屬於無效,況且父母與子女也不是金錢借貸及僱傭關係,他不願意依約給付。
高院更一審認為,羅婦和次子朱男籤訂協議書時,朱男已成年,且他的收入優渥,羅婦的要求並未影響其生活,不採信朱的辯詞,依協議書內容規定計算他的收入純利後,判他須給付母親共2233萬788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