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32歲的岱山男子徐某在工作中認識了女子謝某,二人逐漸發展成情人關係,其間多次因感情問題鬧分手。
今年9月,兩人再次分手,謝某給了徐某1萬元,作為半年來徐某借給她錢和租房的補償。
次日凌晨,徐某給謝某發了一條簡訊:「我不想欠你的,1萬元給你放你家門口了。」
謝某回到岱山高亭的出租房取錢,但什麼也沒找到。原來,徐某以此為藉口,故意騙謝某過來。二人隨即發生爭執。
徐某說,自己放不下這段感情。「經歷了這麼多,我不想活了,我們一起死吧。」
謝某不情願,徐某就掐謝某的喉嚨,逼她吃自己提前準備的安眠藥。謝某激憤之下,奪過近20顆安眠藥服下。
之後,謝某的手機響起,是親屬打來的。在徐某的逼迫下,謝某接起電話,說自己晚上不回去了。
過了一會兒,謝某藥勁上來,癱倒在地。徐某怕被人發現,就離開了現場,駕車到沿海的一處停車場割脈自殺。
謝某親屬接完電話後,覺得情況不對,馬上趕來,發現謝某癱在地上神志不清,立即把她送醫院搶救。徐某也在停車場被人發現後送醫院搶救。二人均脫離生命危險。
9月16日,岱山縣公安局民警在醫院住院部對徐某進行了傳喚。案發後,謝某對徐某表示諒解。
近日,岱山法院審理後認為,徐某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目的,逼迫、引誘他人自殺,後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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