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被告人李某某,(男,信宜人)。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信宜市公安局決定,於2019年1月2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信宜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19年2月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信宜市公安局曾於2019年1月14日對李某某行政拘留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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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9年1月13日13時許,被告人李某某懷疑其妻子黃某某與顧某某出軌,李某某去到信宜市**鎮食品站旁邊凌某甲自建屋顧某某的住處找黃某某,在樓梯與被害人黃某某、顧某某發生爭吵,李某某用隨身攜帶的鐵質小刀刺中顧某某和黃某某,致使顧某某左耳等部位受傷,黃某某頸部、右背部受傷。後李某某跟隨黃某某下樓,在凌某甲自建屋前馬路搶去路過群眾凌某乙放在摩託車上的豬肉刀,用豬肉刀向黃某某砍了兩刀,致黃某某頭枕部、右下頜受傷。經廣東省信宜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黃某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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