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告訴記者,每個月公司都會提前至少一周提醒駕駛員及時處理車輛的交通違法,以免給運營帶來影響,但是,由於目前福州市對於網約車司機處理交通違法的相關規定比較嚴格,因此公司在距離每個月結束還有三、四天的時候就會對未處理交通違法的車輛採取強制措施,因為公司認為駕駛員已經來不及處理了。
「現在的網約車去處理交通違法必須要預約,而且一個人一個月只能預約一次,一本證只能扣6分到9分,超過12分就要兩人,這如果說給你3天時間去處理,根本處理不完,那沒辦法,我們為了保證公司資產的安全才這麼做,況且這車子如果被交警扣住不能上路了,駕駛員的租金也是要照交的。」
那麼,既然公司是將車開走,而不是用拖車拖離,為何要收取1500元的拖車費?對此張先生表示,早些時候公司並沒有收取這筆費用,只是要求駕駛員儘快處理交通違法,然而有不少駕駛員就對公司將車收回毫不在意,依舊肆無忌憚地推遲處理交通違法的時間,甚至乾脆不處理,於是公司這才決定設置1500元的「拖車費」,目的是為了警示駕駛員,不遵守規則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
「這些規定我們在租車之前就會告訴駕駛員,他籤的協議裡面也包括這一部分,不過這些內容我們沒有辦法提供給媒體。」
陳先生認為租車公司的做法不合理,甚至可能涉嫌違法,這樣的觀點有沒有依據呢?對此,記者諮詢了《維權超給力》特約律師、福建尚民律師事務所羅平律師,在羅律師看來,倘若公司與駕駛員籤訂的協議中,確實約定了關於「拖車」和「1500元拖車費」的具體內容,那麼駕駛員在交錢的時候有權要求公司出示這部分內容。
「因為你車子是開走的,你不能直接把駕駛員沒有及時處理罰單和對公司造成的損失等同來看待,而且如果你合同上面約定的是『月底』,那不管駕駛員能不能來得及處理好,在合同約定的時間之前你就是不能採取強制措施。」
除此之外,對於租車公司在未告知陳先生情況下就將車子開走的做法,羅律師也認為存在不合理。
「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最關鍵的還是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合同履行的相對方,一定要誠實告知,就算明確寫在合同裡面了,你也應該先跟駕駛員告知,比如說『因為你現在有交通違法沒有處理,為了保護我們公司的財產,我們要把你的車先開走』,而不是說都不說直接開走,這會造成很多麻煩。」
羅律師表示,如果陳先生確實覺得公司做法已經侵害了他的權益,並給他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尋求幫助。關於此事的後續進展,《維權超給力》將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