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所的建築是否依法通過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消防設計備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是否通過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是否達標,滅火和應急疏散、員工消防安全培訓、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等要求是否落實到位。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場所,其消防控制室是否達到國家標準。
(三)建築防火間距、防火防煙分區、消防設施設置是否符合國家標準。
(四)建築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設置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是否暢通。
(五)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完好有效。
(六)場所建築是否違規採用易燃可燃材料裝飾裝修。
(七)電器產品、電取暖設備、燃氣、燃油設備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八)是否違規用火、用電、用氣、用油,違規住人及違規設置住宿場所問題。
(九)場所是否違規安裝使用燃油燃氣取暖設施。
(十)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場所是否按標準建立微型消防站,是否達到「三知四會一聯通、處置要在3分鐘」的工作標準,並落實消防安全區域聯防機制。
(十一)是否依法合規使用燃氣。
(十二)鍋爐、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是否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