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羅平縣人民法院院長徐坤擔任審判長、羅平縣人民檢察院院長張國蒼擔任公訴人,以「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的模式,依次審理了一起非法經營案和一起盜竊案。
其中,非法經營案件被告人羈押於看守所,因疫情防控原因無法提審,案件通過遠程提審的方式進行 「線上」開庭,盜竊案被告人因取保候審直接到庭參加了庭審。
審判長:「被告人蒙某能否看清畫面?能否聽清我說話?」
被告人: 「能看清楚也能聽清楚」……
上午9時,在確保設備無誤後,孟某非法經營一案件的在線隔空審理正式開庭。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孟某明知他人讓其非法運輸菸草專賣品,為獲得高額運費,蒙某駕駛一輛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到羅平裝貨,2019年11月13日8時許,被告人孟某駕駛裝有菸絲的車輛途徑羅平縣羅平至板橋輔道法金甸路口時,被羅平縣公安局警務站執勤民警查獲其無證運輸菸絲。經稱量,該批菸絲淨重14259公斤,涉案價值934891元。
據悉,該案將擇期進行宣判。
「現在開庭!」
上午10時,非法經營案件審理完畢,盧某菊涉嫌盜竊一案也隨即開庭。
2019年4月27日23時許,被告人盧某菊在羅平縣阿崗鎮紅梁子大道某文藝演出團門口,將張某斌放在手提箱內的一部價值2106元的VIVO手機盜走。
該案經羅平法院審理查明後認為,被告人盧某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存在罪名成立。
被告人盧某菊在審查起訴階段和法庭審理中認罪認罰,贓物已被追回發還失主,其家屬積極賠償損失,取得諒解,可對被告人盧某菊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判決被告人盧某菊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人民幣3000元。
兩起案件,雖是不同審理模式,但在庭審過程中,程序嚴謹、秩序井然、高效順暢。羅平法院「線下」「線上」雙驅動、齊發力,確保了疫情防控和審判執行工作兩手抓、兩不誤,切實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
本文來源:羅平法院 圖文/韋鳳麥、梁瑞芬
本期編輯: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