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內流竄萍鄉、贛州、南昌三市,利用食客在餐廳消費時的放鬆心態,採取拎包的方式進行盜竊,先後作案4起,累計涉案金額達8萬餘元。
近日,安源區法院對這起盜竊案作出了判決,被告人詹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廖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廖某聘請司機駕駛自己的小車搭乘被告人詹某等從湖南常寧趕往萍鄉,欲在萍鄉實施盜竊。中午11時40分許,詹某等竄至本市某菜館內,見被害人湯某的挎包放在其身後椅子上,遂慢慢靠近湯某順手將其身後的包偷走,得手後迅速逃離現場。
(網絡圖片)
經清點,該包內有一部手機、現金等物品。隨後,詹某等又來到另一家菜館大廳內,見被害人彭某身後椅子上有一咖啡色男士皮質挎包,故技重施,慢慢靠近彭某的椅子,順手將其身後的挎包偷走。包內有兩部手機、現金和香菸等物品。經鑑定,這兩次所盜財物價值共計79082元。
(網絡圖片)
另外,2015年8月17日18時許,被告人詹某等人駕車竄至贛州市章貢區某餐廳,採取拎包的手法在大廳內盜得被害人高某女士手提包,內有一部手機、錢包和現金等物。當天晚上,被告人一行又連夜駕車從贛州趕往南昌,欲再次實施盜竊。次日,詹某等人竄至南昌市東湖區某酒店,採取相同手法在大廳內盜得手提包,包內有一部手機、現金若干,兩次作案所盜財物總價值2022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詹某、廖某甲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綜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來源:萍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