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報導可知,拍打人偶演員的遊客雖然被要求立即離園,且被禁止6個月內再次入院。但其打人成本顯然非常之低,近乎於無,這也是很多網友憤憤不平的主要原因。應該說,在推進依法治國進程,樹立全民規則意識、責任意識的當下,勢必讓這種在公共場所故意毆打他人的行為承擔相應的違法成本,進而倒逼人們尊重規則,敬畏規則。
可以說,即便是三歲小孩,只要接受過正常的教育、培育,也知道不能隨便打人,打人是不對的。作為一名正常的成年遊客,顯然更懂得做人處事的道理,知道無故拍打他人的錯誤之處。
但遺憾的是,梳理報導可知,該名乘客並非是基於與演員互動的心理與其肢體接觸。被拍打的演員也沒有得罪該名遊客之處。這名遊客拍打人偶演員,完全可能出於無事生非、惡意取樂乃至尋釁滋事的卑劣心理。由此可見,該名遊客既沒有起碼的尊重他人權利的道德素質,更沒有敬畏規則的基本素養。而是把所謂的自己的權利凌駕於他人之上,絲毫沒有對他人的尊重。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拍打人偶演員的行為,如果造成演員受傷等嚴重後果,肇事者將承擔治安拘留、罰款、賠償損失等行政處罰責任和民事責任。而且,根據《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遊客具有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違反旅遊目的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參與賭博、色情、毒品內容的活動或者危險性活動;嚴重擾亂旅遊秩序的活動;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認定的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其他行為等情形的,應被納入「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並可向公安、徵信等部門通報。
雖然上述規定未明確將拍打他人作為不文明行為對待。但只要是具有正常思維的人都能夠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即在公共場所故意拍打他人的危害性不亞於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行為,理當被認定為嚴重擾亂旅遊秩序的活動或者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也就是說,拍打人偶演員的遊客,理當被認定為不文明遊客,受到相應懲戒。
其實,這也是公眾所關心的問題。如報導所言,拍打者僅僅受到當即離園,6個月內不得入園的「懲罰」。這種懲罰,根本不會讓違規者感受到任何成本和痛處,也起不到懲戒違規者,保護守法者的作用。這一狀況必然會引發公眾的不滿及合理懷疑。
相關部門理當認識到用剛性追責維護規則嚴肅性和權威性的重要意義,不放縱任何「小惡」,以免出現規則人人可以踐踏,底線誰都可以突破的「破窗效應」。進而依法追責拍打人偶演員這一惡行,讓人們認識到破壞規則,侵犯他人權利的嚴重性,讓公眾體會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帶來的安全感。(南方網 史洪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