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似事件屢次發生,除了表示同情之外,也不禁讓人思考遇到類似情況是否可以提起勞動仲裁,申請法律的保護。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廣東南方福瑞德律師事務所的黃世峰律師表示,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法,給足加班工資,也不安排調休,用人單位的行為明顯是違反勞動法的。員工可以向勞動監管部門提起舉報,也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補休,補發加班費。
那麼具體如何向勞動監管部門提起舉報呢?有以下幾種方式:
· 撥打全國通用的勞動違法投訴電話:12333;
· 自行前往當地勞動局、勞動仲裁委,會有值班律師和工作人員進行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