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人員是社會中的特殊群體:
從法律角度看他們是違法者;
從醫學角度看他們既是一種反覆發作的腦疾病病人,
又是毒品的受害者。
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鼓勵公民、組織開展公益性的禁毒宣傳活動。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國家採取各種形式開展全民禁毒宣傳教育,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增強公民的禁毒意識,提高公民自覺抵製毒品的能力。
同時沒收作案工具手機一部
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說法
以販養吸是指犯罪嫌疑人為了滿足自己吸毒而進行販毒。現實中,主要是毒販通過買賣毒品賺取差價,或者是幫助他人販毒,撈取一定的「勞務費」,或者取得一定的毒品作為報酬,本案中夏某就是以一定數量的毒品作為報酬幫助吸毒人都某代買毒品。
-END-
託購者與代購者分別出資,共同由代購者聯繫賣家購買毒品行為如何定性?
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買毒品僅用於吸食,毒品數量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數量最低標準構成犯罪的,託購者、代購者均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託購者購買毒品後有販賣行為,在沒有證據證實代購者知曉託購者具有販賣行為,也沒有證據證實代購者自身有販賣毒品行為的,其因與託購者無共同販賣毒品的主觀故意,因此不構成販賣毒品的共犯,僅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若代購者從中牟利,變相加價代購毒品的,對代購者應以販賣毒品罪定罪。
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託購者為實施走私、販賣毒品而為其代購的,無論是否牟利,均應以走私、販賣毒品定罪處罰;毒品數量達到較大以上,沒有證據證明購毒者是為了實施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等其他犯罪的,購毒者與代購者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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