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各類公務用車噴塗標識字樣,如國家有統一規定,則從其規定;如國家沒有統一規定,則分別噴塗以下字樣的標識:
(1)對機要通信、應急用車,縣委、縣政府、縣人大、縣政協保留的調研接待用車,噴塗「東源公務」字樣。
(2)對執法執勤用車,原來已噴塗統一標識的,按原統一標識執行;未噴塗統一標識的,噴塗「東源執法」字樣或與原有統一標識一致的字樣。
(3)對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原來已噴塗統一標識的,按原統一標識執行;未噴塗統一標識的,按專業用途噴塗標識或與原有統一標識一致的字樣。
2,以上字樣應當在車輛左右車身上同時噴塗,字體採用文鼎大黑體,字體下方統一噴塗「監督電話:12388」字樣,深色車噴塗玉白色,淺色車噴塗公安藍色。原標識為張貼的必須改為噴塗。具體如下:
(1)9座(不含)以下車輛噴塗字樣標準:字體採用文鼎大黑體;每個字尺寸長寬13釐米,4個字平均分布總長度60釐米,在車輛兩側前門車窗下沿至下門邊空白區域左右居中、水平偏上位置按從左到右的閱讀習慣噴塗。
(2)9座(含)以上車輛及皮卡車噴塗字樣標準:字體採用文鼎大黑體;皮卡車、麵包車每個字尺寸長寬20釐米、中巴車每個字尺寸長寬28釐米、大巴車每個字尺寸長寬35釐米,在車身兩側前後輪之間空白區域水平偏上位置按從左到右的閱讀習慣噴塗,每個字之間要保持一定距離,平均分布,保持視覺協調。
3,今後按規定正常報廢需更新屬於噴塗標識範圍的公務用車,需自上牌起1個月內按照以上要求進行噴塗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