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熱劇《我是餘歡水》中有這麼一個情節
男主喝了一瓶假茅臺酒後
頭暈腦脹,眼前眩暈,屢次撲街
一度確信自己得了被誤診的胰腺癌
假酒給身體帶來的傷害不可小覷
然而,南安市水頭鎮有一團夥
假冒「八八坑道高粱酒」「金門高粱酒」商標
被公安當場查獲萬餘瓶,價值230萬餘元
非法經營所得243萬餘元
法院判處該團夥最高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2016年7、8月至2017年11月間,被告人蔡某榕、蔡某龍未經授權,組織陳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在南安市水頭鎮某村一房屋及一搭設的簡易房,生產假冒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註冊的「金門高粱酒」、英屬維京群島商達諾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註冊的「八八坑道高粱酒」等。
2016年年底至2017年11月,被告人蔡某榕、蔡某龍向被告人李某某承租了位於南安市水頭鎮某村自建的養殖場,並提供生產機器,委託被告人李某某組織葉某某等人生產假冒註冊商標的「金門高粱酒」等。
被告人高某某根據被告人蔡某榕、蔡某龍的安排,從廈門某酒業公司、廈門某釀酒公司、晉江某酒業公司購買並運載至上述三個生產加工點進行加工。
被告人蔡某榕還分別向劉某某、顏某某(均另案處理)購買部分紙箱及酒瓶,並存放於被告人蔡某龍向吳某某承租的、位於南安市水頭鎮某村的兩個房間。生產好的假冒白酒最後由被告人蔡某榕、蔡某龍、高某某運載至物流點郵寄銷售。
2017年11月29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抓獲各被告人。經南安市價格認定局認定,現場查獲假冒註冊商標的「八八坑道高粱酒」9852瓶、「金門高粱酒」5049瓶價值為2306549元。
非法經營243萬餘元 最高被判處四年三個月
南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榕、蔡某龍、高某某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且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達人民幣1963825元,情節特別嚴重;
被告人李某某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達人民幣473545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蔡某龍、李某某、高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蔡某榕庭審中自願認罪,酌情從輕處罰。
四被告人均犯假冒註冊商標罪
· 被告人蔡某榕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 被告人蔡某龍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 被告人李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
· 被告人高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責令四被告人退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蔡某榕、蔡某龍、高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所反映的製售假酒問題在打擊假冒偽劣產品案件中具有突出的代表性,司法實踐中,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大致佔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總數的一半,而假酒正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的多發類別。
假酒犯罪主要以假冒茅臺、五糧液等著名國產白酒,以及進口知名品牌洋酒為主,在餐飲、酒店、娛樂等行業廣泛存在,侵害面廣,危害性較大,社會影響惡劣,不僅使酒類商標權人蒙受較大經濟損失,還危及不特定社會公眾的身體健康,民憤較大。
近年來,泉州法院突出重點領域
依法從嚴懲處涉食品衛生用品等
民生領域的智慧財產權犯罪
不斷全力保障人民群眾
「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