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某為某物流公司員工,因工作時需要使用公司車輛,在入職時,公司便與賀某約定要收取車輛保證金2000元,賀某為留住這份工作,便同意了。在工作滿一年後,因個人原因,賀某向公司提交了辭職申請,但公司拒絕退還2000元保證金。在多次協商無果後,10月29日,賀某向敦化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進行了投訴,請求勞動監察部門幫其追回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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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賀某的投訴請求,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經過詳細調查,收集到了公司收取賀某保證金的證據,隨後約談了公司負責人。公司負責人辯稱,因車輛價值近萬,象徵性的收取2000元保證金也是對公司的一點保障。話雖如此,但《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所以該公司在收取賀某保證金時就已經違法,公司不能將車輛丟失等風險轉移到員工身上,如若發生車輛丟失等情況,可通過其他法律途徑進行解決,更何況,賀某使用的車輛在其離職時也沒有發生損毀丟失。對於公司的違法行為,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向該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決定書,要求公司7日內將2000元保證金全額退還給賀某。三天後,賀某便拿回了2000元保證金。
特約記者:王祥兀
編輯:李宇庭(實習)
來源:敦化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