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場所
除單、多層住宅外,民用建築、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應急照明燈具: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和避難層(間)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房
3.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築面積超過200m2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室等人員密集場所
4.建築面積超過100m2的地下、半地下公共活動場所
5.公共建築中的疏散走道
6.人員密集廠房內的生產場所及疏散走道
1.公共建築、建築高度大於54m的住宅建築,高層廠房(倉庫)及甲、乙、丙類單、多層廠房應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誌
2.下列建築或場所應在其內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或蓄光疏散指示標誌:
(1)總建築面積超過8000m2的展覽建築
(2)總建築面積超過5000m2的地上商店
(3)總建築面積超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5)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院,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6)車站、碼頭建築和民用機場航站樓中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候車、候船廳和航站樓的公共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