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響檢訴刑訴〔2020〕111號
被告人張良田,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9211967********,漢族,文盲,無職業,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響水縣,住江蘇省響水縣**鎮**村**片**組**號。被告人張良田因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2月9日被響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經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該局執行。
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14日間,被告人張良田明知被害人徐某某系智障婦女,多次至響水縣**社區**居委會**組被害人徐某某家中,先後5次意欲對被害人徐某某實施姦淫,後因自身生理原因未得逞。經鹽城市第四人民醫院司法鑑定所鑑定,被害人徐某某患精神發育遲滯(重度),無性自我防衛能力。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8年3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張良田至響水縣**社區**居委會被害人徐某某家中,欲對被害人徐某某實施姦淫,因自身生理原因未得逞。2.2018年6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張良田至響水縣**社區**居委會被害人徐某某家中,欲對被害人徐某某實施姦淫,因自身生理原因未得逞。
3.2019年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張良田至響水縣**社區**居委會被害人徐某某家中,欲對被害人徐某某實施姦淫,因自身生理原因未得逞。
4.2019年4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張良田至響水縣**社區**居委會被害人徐某某家中,欲對被害人徐某某實施姦淫,因自身生理原因未得逞。
5.2019年6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張良田至響水縣**社區**居委會被害人徐某某家中,欲對被害人徐某某實施姦淫,因自身生理原因未得逞。案發後,被告人張良田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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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被告人張良田明知被害人徐某某是智障婦女,仍多次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良田已經著手實行強姦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張良田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良田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