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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4月6日11時許,70歲的老人梁某某和弟媳鄔某某到金山鎮南雄村委會紅蒼村的後山上墳,去後山正好要經過同村村民李某某家門口。鄔某某攙扶著姐姐梁某某路過李某某家門口時,李某某家的狗突然衝出來,向梁某某撲過去,咬傷了梁某某左腳小腿處。
「你家的狗咬著我了……」聽到門外有人大聲的叫喚,李某某趕緊跑出門外,看見是本村村民梁某某,同時,還看見梁某某的左腳小腿處有點血跡,傷口處狗的牙印清晰可見,還看見狗在路邊,李某某知道是狗咬傷了梁某某。
「趕緊去醫治一下,我會負責的」李某某對梁某某說,梁某某就回家了。
過了一會兒,梁某某的兒子文某某來到李某某家對李某某說「我母親70多歲了,還被你家的狗養傷,你要領我母親去醫院看」,李某某說「我受過傷,你們先領著去看,看了以後我會承擔責任」,文某某和李某某倆人就這個問題爭論不休,最後,文某某報了警。
在等待警察趕來期間,不知李某某是聽了什麼人告訴他說「梁某某需要1000元左右才治療得好」。金山派出所民警及時趕到現場,詢問李某某具體情況時,李某某一口咬定這隻咬人的狗不是他家的。「前不久,這隻狗不知道是哪家的,跑到我家裡來,因找不到狗主人,我就拉了拴在家裡養著」,李某某解釋說。
經調查得知,這條咬人的狗確實是李某某養的,但李某某不是它真正的主人。兩三個月前它來到李某某家裡,李某某是當流浪狗一樣收養了它。李某某覺得它咬了人要他賠償醫藥費,李某某覺得自己很委屈。
2018 年4月14日14時30分,金山派出所組織梁某某和李某某雙方當事人調解。民警經過換位思考的方式和雙方當事人耐心的講解,最後達成李某某賠償梁某某500元醫藥費。
一場「狗咬人」引發的糾紛,在民警的機智之下圓滿解決。
警方提醒:
寵物傷人,主人或飼養人需承擔責任
如果狗是流浪狗,在法律上一般屬於遺失物或拋棄物。
如果狗是遺失物,撿拾人拾到並飼養,且在主觀上沒有佔為己有的意願,這在民法上屬於無因管理。在此情況下,狗發生咬人的侵權行為,撿拾人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狗不是遺失物,而是拋棄物,即原狗的所有人拋棄後,被撿拾人拾得並一直飼養。這在民法上屬於先佔,撿拾人對這條狗擁有所有權,即可認為是狗的主人。此時,如果狗咬人,撿拾人自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在實際中,因為很難確定狗是主人遺失的還是拋棄的,通常情況下,狗現在的主人要承擔相應責任。
警方特別提示:
飼養寵物尤其是具有攻擊性的動物時,要看管好寵物,防止其對他人人身造成損害。一旦有侵害他人行為發生並造成損害時,寵物的主人或飼養人需承擔責任。
來源:祿豐公安微信公眾號(金山派出所 李依霖)
原標題:【平安四號】惡狗傷人鄰裡動怒 民警調解怨氣得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