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莒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紀某某等兩人組織、領導傳銷案,經莒縣法院一審判決,兩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六年和五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11年年底,被告人紀某某經人介紹在外省某市參與名為「自願經營連鎖業」的組織,又名「1040陽光工程」,雖然名字中帶著陽光,但該組織卻是一個徹頭徹尾的傳銷組織。
該組織以「國家發展重點項目」為名,用欺騙手段騙來大量人員,通過上課、「洗腦」等方式發展傳銷人員,在多地大肆開展傳銷活動。其要求參加者繳納1-21份不等的份額以獲得加入資格(第1份為3800元,其中500元為「服裝費」,之後20份每份均為3300元,最低1份3800元,最高21份69800元),在獲得21份資格後可以發展下線,每人至多發展3人,層層往下發展,並按照「五級三晉制」(即設置業務員、組長、主任、經理、高級經理五個層級,晉升主任、經理、高級經理),以積累的份額和各層級的要求作為晉升到上一個層級的條件。
該傳銷組織每周發放返利,發放返利的數額根據傳銷人員發展下線情況和層級確定,將新人購買份額的錢按比例返利給上線,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數量和購買份額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吸引參加者發展下線。
被告人紀某某擔任該傳銷組織高級經理等職務,承擔管理、協調、宣傳、培訓等職責,其團隊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共計九百餘人,直接或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人民幣四千九百餘萬元,層級達到24級。紀某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於2016年9月23日被莒縣檢察院批准逮捕(在逃),於2019年8月16日被莒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擔任高級經理,並在該傳銷組織中擔任過申購總管、大總管等職務,承擔管理、協調、宣傳、培訓等職責,其團隊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共計四百餘人,直接或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人民幣兩千餘萬元,層級達到18級。蔡某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於2016年9月23日被莒縣檢察院批准逮捕(在逃),於2019年9月10日被莒縣公安局執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