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9年以前,一些司法機關在處理非法放貸時,會認為行為人構成非法經營罪,但是,這樣做沒有法律依據,在相關部門出臺了新的司法意見後,非法放貸就可以構成非法經營罪,本文向大家展示相在判例。
在2019年7月23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頒布司法意見:《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簡稱《意見》),該意見於同年10月21日施行。
《意見》第1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簡單來說,非法放貸符合一定的條件就會觸犯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罪一般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嚴重的最高可處15年有期徒刑。
《意見》在2019年10月21日施行,根據規定,在此之前的放貸行為,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之後的放貸行為,則會觸犯非法經營罪。筆者找了幾個無罪案例給大家參考,他們的放貸行為均發生在《意見》生效之前。
案例1:(2019)新2201刑初256號,被告徐某與王某在2013年至2018年期間從事放貸業務,向293人發放貸款,收取月息為千分之15,累計出藉資金1280萬元。控方認為兩被告構成非法經營,法院認定,個人放貸行為是否屬於「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沒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的規定,最終判處兩被告無罪。
案例2:(2020)新01刑終94號,被告陳某等人在2016年至2017年期間從事小額貸款業務,為了追討出借本金和利息,夥同多人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行為,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就開展高利貸業務作出的批覆,沒有認定被告構成非法經營罪。
案例3:(2020)瓊96刑終284號,被告符某在2015年至2017年期間,向多人出藉資金105次,非法放貸數額累計564萬元,月息為3%至5%,法院認定被告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意見》生效之後,對於符合非法放貸幾個特徵的行為,各地的法院基本上都判決認定構成非法經營罪,筆者提供一個有罪的案例給大家參考,希望從事相關業務的人能引以為戒。
案例:(2020)贛0322刑初154號,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陳某向88人放貸,約定利率遠超36%,協議金額38萬元,實付金額26萬元。法院認定陳某構成非法經營罪,最終判處陳某有期徒刑1年8個月。
注意一下,根據《意見》的規定,非法放貸的數額應當以實際出借給借款人的本金金額認定。行為人收取的介紹費、管理費、逾期利息、砍頭息等費用,在計算實際年利率時均應計入。
綜上,在2019年10月21日之前的放貸行為,原則上不會追究刑事責任,但在此之後,如果仍然從事非法放貸業務,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意見》的規定,非法放貸具有非法性、營利性、經常性、公開性、嚴重性5個特性,只要符合其中一個,則不構成非法放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