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車輛等級評定一直是一個飽受詬病的話題,許多地方在簡政放權的背景下已經取消了,但是還有一些地方依然在實施。
不可否認,許多地方,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情況下,依據交通運輸部的《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強制要求出租汽車經營者實施車輛等級評定。不實施評定,不給審驗《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1號)不包括出租汽車,該部令中對車輛技術性能要求《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 18565)不包含出租汽車。
這不,浙江省剛剛下發的紅頭文件就是例證。
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計程車的車輛技術標準在這裡!《巡遊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範》中對出租汽車基本要求有相關規定:「6.1.1 車輛的技術條件、維護、檢測、診斷、汙染物排放限值和內飾材料等基本要求,以及車容車貌應符合GB/T 22485的相關要求。
2016年交通運輸部頒布了《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4號令)。該規章的第二十二條,只要求保證營運車輛性能良好,沒有要求出租汽車車輛進行等級評定。
國家對出租汽車車輛等級評定並無規定,也就無從執行。從目前來看,關於出租汽車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家一直沒有出臺,也就無法可依。
看看國家的行政法規是怎麼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強制計程車實施車輛等級評定已經成為某些管理部門和計程車公司斂財的工具。
法無授權不可為,一句民間流傳盛廣的諺語,從總 理之口得到確認,這既是對民意的尊重,更彰顯了對建設法治政府、法治國家的堅定決心!
真相大白!還在躺著斂財的有關部門是該醒醒了!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