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 「紅牌」 生產經營單位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1. 納入崑山市安全生產不良記錄 「黑名單」 ;
2. 實施汙水處理費上調30%、氣價上調10%、電價每千瓦時提高0.1元差別化價格政策;
3. 在進行企業資源集約利用綜合評價時扣除一定分值;
4. 作為重點監管監察對象,加強安全監管監察;
5. 約談其主要負責人;
6. 暫停對其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對已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撤銷其證書;發現有新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7. 在評優評先中予以 「否決」 ;
8. 暫停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
9. 不推薦參評高新企業;
10. 取消政策性資金支持;
11. 限制參與建設工程招投標、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12. 要求認證機構暫停或者撤銷其相關認證證書;
13. 限制生產經營單位取得或者終止其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14. 限制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存儲、金屬冶煉、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等行業,以及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活動;
15. 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對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企業,不予批准其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
16. 對吊銷或者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法分別採取納入警示管理、責令限期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吊銷營業執照等聯動監管措施;
17. 變更名稱的,將變更前後的名稱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
18. 將信息通報金融機構,作為其評級授信、信貸融資、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參考依據;
19. 根據安全生產風險水平,上調工傷保險費率;
20. 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21. 納入海關信用管理系統,對其進出口貨物實施嚴密監管,辦理通關加強單證審核或布控查驗;
22. 納入海關進出口企業信用管理,對其進行信用評級和監督。在申請海關認證企業管理時,不予通過認證。已經成為認證企業的,按照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
23. 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不得擔任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限制擔任食品、藥品、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存儲、金屬冶煉、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以及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限制擔任其他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及經理,限制擔任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按照有關程序依法免去或予以變更;
24. 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限制招錄(聘)為財政撥款、補貼編外人員或者公益性崗位等工作人員,作為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晉職晉級的重要參考,作為入伍服役和現役、預備役軍官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重要參考,不得參選 「兩代表一委員」 ;
25.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行政機關提請執行並被執行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老賴)名單的,按照《關於落實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機制的實施意見》(昆辦發〔2017〕135號)進行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