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加拿大法院就孟晚舟引渡案作出了第一份重要裁決。不出筆者此前所料(見「前景不容樂觀:孟晚舟將迎來第一份重要裁決」),法官在本次裁決中認定,引渡請求符合美加引渡條約有關「雙重犯罪」的要求,據此駁回了孟晚舟律師團隊的第一個重要主張,即引渡請求不符合雙重犯罪原則,孟晚舟應予釋放。
對此裁決,我們該如何解讀?
首先,客觀地說,就引渡請求所針對的銀行欺詐罪行而言,其確實符合美加引渡條約中有關雙重犯罪的要求。儘管從美國的指控來看,違背對伊朗制裁的法律是銀行欺詐得以成立的重要背景,但此背景,卻並非是銀行欺詐罪行不可缺少的構成要件。只要向銀行作了不實陳述,誤導了銀行,使銀行作出了錯誤判斷,相關行為,就構成了對銀行的欺詐,而不考慮實施相關不實陳述的目的。銀行欺詐既違背了美國的法律,在加拿大的法律體系內,其同樣構成了犯罪。一旦銀行欺詐成立,相應犯罪目的——即試圖繞過美國對伊制裁法律——並不必然構成法官需要考慮的一個內容。因此,就此意義而言,加拿大法官的裁決,是不存在多大問題的。
其次,「雙重犯罪」挑戰的失敗也啟示孟晚舟及其律師團隊,引渡案是一場曠日持久的「戰爭」,孟晚舟及其律師團隊一定要做好打「持久戰」的準備,而不要有「畢其功於一役」之類的不切實際的想法。引渡案是窮盡所有法律救濟和法律程序的法律戰,目的在於或勝訴或拖延。檢方和被告方會在每一個法律點上展開拉鋸戰,並為此而儘可能地窮盡相應司法程序。引渡案持續3、5年甚至更多年以上,這太正常,也太常見了。在此過程中,需要被告方及其團隊有足夠的耐心和足夠的信心。惟有如此,才能在此過程中保持足夠的定力,才能真正做到「任憑風吹浪打,我自閒庭信步」。
再次,既然引渡案是持久戰,進一步啟示就是,孟晚舟及其律師團隊要窮盡所有法律爭議點,要窮盡所有法律程序。持久戰也意味著是消耗戰,消耗著彼此的資源和精力。要打好持久戰,一是要窮盡所有法律爭議點,不放過對所有法律問題的抗辯,二是要窮盡法律規定的所有程序,把程序問題做到極致。例如,就本次裁決而言,孟晚舟及其律師團隊就應上訴,利用上訴來尋求改判的機會與可能性,利用上訴來拖延引渡程序。此後的每一份不利裁決,只要可能,孟晚舟及其律師團隊同樣都應上訴,直至窮盡相應的救濟程序。
最後,儘管引渡戰具有持久性,在此過程中,孟晚舟及其律師團隊還是要做到重點明確。引渡案所涉及到的法律爭議點,除了本次的雙重犯罪之外,接下來還會涉及到政治目的、程序瑕疵等。司法程序完結之後,還需要等行政機關的相關決定。在此過程中,律師團隊應對最有可能獲得突破的法律爭議點有提前預判。如果說雙重犯罪是第一個需要重點準備的法律問題,接下來的程序瑕疵,則應是重點中的重點。對於此問題,孟晚舟律師團隊理應付出最大努力,窮盡所有先例。惟有把準備工作做到萬無一失,才有可能贏得百分之一的轉機。否則,要想成功地贏得此引渡案,那是沒有希望的。而在司法程序完結之後,如果同意引渡依然是最後結論,如何做好對加拿大行政機關的遊說工作,則是其律師團隊及中國國家層面需要高度協同的問題。但由於此是引渡程序的最後階段,在目前討論還為時尚早,可以暫時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