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放在樓道裡的電動車深夜自燃,
居住在一樓的一位老人
在逃生過程中受傷,
不幸去世。
近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對這起生命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
認定發生自燃的電動車車主蔡某
承擔60%的賠償責任,
其餘9名車主和物業公司
共同承擔另外40%的賠償責任。
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28日凌晨1時許,亳州市振譙路一小區某單元樓道口發生火災。
火災發生後,居住在一樓的71歲老人謝某在逃生過程中受傷,被送至醫院搶救,後被連夜送往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治療,多日後不幸去世。
該起火災燒損燒毀12輛電動自行車、2輛自行車、1輛電動三輪車、1輛摩託車,一樓通道牆體、大門、玻璃門等也在火災中受損。火災發生後,轄區消防大隊經調查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部位位於大門西側,起火原因為蔡某存放在該區域內的電動自行車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
↑本報資料圖,非新聞圖片
亳州中院二審認為,
蔡某等10名車主車輛
均停放在案涉小區單元樓的樓道口,
該樓道口系該單元住戶唯一的安全出口,
屬於佔用、堵塞安全出口的違法行為。
案涉火災因蔡某的電動車
電氣線路故障引發,
進而引燃其餘15輛車輛,
因此,蔡某存在過錯。
而16輛車輛燃燒
產生了大量濃煙和有毒氣體,
能夠認定
其中9位車主違法停放車輛的行為
對火災的擴大後果具有一定的過錯,
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對於小區單元樓安全出口違規亂停亂放可能產生的安全隱患應比一般人具有更清醒的認識,但該物業公司卻怠於履行管理義務,未採取相應的措施加以管理,未能排除安全隱患,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責任。受害人選擇從唯一出口逃生在當時的情勢下並無不當,其對自身損害並無明顯過錯。這起多因一果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應根據各行為人的過錯大小確定行為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本報資料圖,非新聞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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