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17時50分,由侖蒼派出所民警林警官帶隊在侖蒼中閩百匯超市門口路段執勤,輔警小陳看到女子孫某花(58歲,侖蒼)駕駛一輛加裝遮陽傘的無牌電動車往聯盟村方向行駛。
小陳要求孫某花停車配合拆除違規加裝遮陽傘,哪知她拒不配合,繼續往前行駛。當小陳準備進一步控制現場時,孫某花停下後放倒電動車,揮拳朝輔警小陳臉部、頭部及身上打去。6月23日,犯罪嫌疑人孫某花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南安市公安局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通訊員:李威威 卓維晴
記者:黃偉勵
編輯:商妹兒 審核:田中戈